财产纠纷在离婚中并不少见。 然而,结婚时关于嫁妆的纠纷总是压倒性的。
示意图:网络)要求退还婚宴、化妆等费用。
芹苴市红旗区发生了一起离婚案。 根据原告Nguyen Ngoc Thanh(化名)的说法,她的儿子和Tran Thanh Quan(化名)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决定结婚,因此她与Tran的亲生母亲讨论了婚礼。 女方表示要举办盛大的婚庆,向男方索要5000万元,但没有透露会安排多少场宴会。 此事只是通过**谈过,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然而,男方将钱交给女方后,婚礼当天只摆了5张桌子。 此外,婚礼前,阮玉衡将2000万元交给儿子,用于拍照、摄像、新娘化妆等。 但结婚后,陈清泉只在丈夫家住了一个月左右,就擅自回到了娘家。
现在,两人已经离婚,于是阮玉衡提起诉讼,要求陈清泉的母亲退还5000万元,因为她违反了婚庆组织的承诺,同时要求陈清泉退还2000万元,因为儿媳妇的义务没有履行。
陈的母亲在法庭上承认,阮玉清给了她5000万元人民币来组织婚礼。 这件事完全是自愿的,她没有提出任何条件,也没有答应举行盛大的婚礼。 她为婚礼摆了10张桌子,雇了乐队,雇了清洁工,所以钱都没了,所以她不同意退钱。 至于陈的清泉,她对阮玉慧把2000万元交给儿子一事一无所知,因为举办婚礼时,各方都出钱拍照、录像。 因此,她不同意退还2000万元。
红旗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阮玉慧向女方交出了5000万元,但新郎家属支付新娘家属准备婚宴的费用完全是自愿的,符合民族婚礼的传统习俗。 法律不要求新郎的家人在婚礼时向新娘的家人付款,因此此事由双方协商。
事实上,在新娘到新郎家接新娘的那天,新娘的家人就已经摆好了宴会迎接新娘,双方已经登记结婚。 因此,阮玉慧认为新娘家属没有周到处理婚礼,她要求退还5000万元是没有根据的。 法律和习俗没有规定,如果离婚,妇女有责任退还丈夫为妇女结婚所支付的钱。
至于那笔2000万元的款项,据评审委员会介绍,陈庆泉并不知道这笔金额。 其实,如果男方出钱给女方拍照、录像、化妆等,也是合适的,因为目的就是为了服务于婚礼。 双方婚姻破裂是意外,婚费已经支付完毕,阮玉衡要求退还这笔钱是不合适的。
因此,裁决委员会不接受Nguyen Ngoc Thanh的起诉请求。
拒绝分享婚姻**。
张福甫(化名)和郑宏宇(化名)结婚后同居4个月,多次发生矛盾,男方提出离婚。
关于共同财产,他被告知,在婚礼当天,他的父母给了他15美元**。 然后,他和妻子约定了**5钱**,以换取一套**手镯,让郑宏宇作为首饰佩戴。 所有婚礼**均由女方管理。
张福甫答应让妻子用5元**换一套**手镯,然后卖掉换钱治病,所以夫妻俩剩下的共同财产是10元**。 离婚时,他要求分摊10美元**。
至于郑红玉,她承认张某说的话很有钱。 然而,当这对夫妇不再住在一起时,她病倒了,不得不卖掉她所有的**来治愈和维持生计。 因此,她不同意与张福甫分享共同财产。
安江省新市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福甫与郑宏宇的离婚请求。 关于婚礼**,郑红玉表示,她曾卖掉关节**换取治疗的钱,但没有文件或证据证明。
此外,在婚姻存续期间,她未经丈夫同意,将夫妻双方的全部婚姻**出售,是没有根据的。 而张福福和郑宏宇都承认,10元**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因此,张福甫的要求是有根据的。 据此,法院宣告郑宏宇有权获得5元**,张福福有权获得5元**,即郑洪宇应向张福福返还5元**。
为了离婚,必须退还彩礼。
阮秋霜(化名)向吴庆林(化名)提出离婚。 后者随后提出反诉,要求前者在同意离婚前退还价值2500万元的嫁妆(包括现金和猪肉)。 据他介绍,在当地,如果离婚,妻子必须归还嫁妆。
在审判期间,谅山省平嘉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当局的书面确认,该地区没有妇女在离婚时必须将嫁妆退还给男子的习俗。
法院认为,赠与嫁妆是赠与财产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财产是双方就金额、形式等达成的协议,没有其他条件。 因此,法院驳回了吴庆林要求退还嫁妆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