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最复杂和最具争议的环节之一。 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的保险单的分割方式和原则也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婚姻财产分割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政策分割的情况。
当保单由第三方为配偶一方购买,并且有单方保费赠与协议明确规定保单仅给予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时,该保单应被确认为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保单的性质更接近于个人的赠与财产,而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决定要求协议明确说明赠与方,否则,保单将被视为赠与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在离婚时应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购买的保单,如果婚后财产继续用于支付保费,则保单的现金价值包括夫妻财产的要素。 这部分共同财产的比例是根据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确定的,在离婚时应相应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保单的分割既考虑了保单的个人属性,又考虑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贡献,体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当联名存款用于购买保单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被视为联名财产,无论保单登记于谁的名义。 离婚有两种处理方式:退保和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保费金额高于现金价值的情况,这种选择会招致损失。 如果投保人继续投保,投保人将赔偿对方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投保人以后可能需要通过协商进行变更,以后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旨在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同时考虑到该政策可能带来的长期利益。
有的法院从保单的性质角度考虑,由于保单**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的,因此,在离婚时,对于保单的分割,无论保单的受益人是谁,都认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但是,一些法院已经确定,由于保单的受益人是子女,夫妻为子女购买保险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因此保单可以被认定为夫妻送给子女的礼物,离婚时保单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一方在离婚前购买了巨额保费的保单,以便让另一方分享较少的财产,即使此时受益人是子女,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
**10,000 粉丝奖励计划 5.一方在婚后获得的死亡保险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取得的死亡保险金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确定
1. 如果保单明确指定丈夫或妻子之一为身故受益人,则配偶获得的死亡抚恤金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保单未约定死亡受益人的,以死亡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即丈夫或妻子为死亡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财产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3、保单内无受益人且未选择法定继承人的,死亡保险金由其继承人作为继承继承,夫妻继承的死亡保险金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