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明明当场承认自己与外人熊XX有关系,交易一次是100元,他就这样受到了惩罚,最后又怎么能认定他违法?
案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E 01 行中114号)。
2019年3月4日11时08分左右,安某一路走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入一家不知名的休闲店,然后于11时16分离开休闲店。 一想到自己的行为被老天爷知道,他知道,熊XX知道,只是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被**注意到了,那天警察一路检查**。
派出所民警随后在附近控制了安,并于11时24分将他带回了他去过的休闲店。 到达店铺后,安某当场承认与外地人熊XX有关系,**交易一次100元。
警方还在休闲店的垃圾桶里发现了一个用过的***,随后进行了证据保全,**还在现场拍了照片,还对未涉案的安某和熊某某进行了全程审问,并制作了“证据保全清单”和“追回物品清单”,向熊某某追回了100元。
京开公安局还准备并送达了《证据保全决定书》,并送达了未涉案的安某、熊某某,告知其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将依照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扣押30天(自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4月4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款,并告知其起诉权,安某对《证据保全决定书》未提出异议。
安某和熊某某(未涉案)在***现场**、追回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上签字确认。
随后,开开公安局沢阳派出所传唤与案件无关的安某、熊某某到办公室询问调查,并向安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通知书》和《传唤家属通知书》,但安某拒绝提供家属详情
经分别询问,安某和未涉案的熊某某均承认了当天***的违法事实,并均表示当天利用***发生关系,安某向未涉案的熊某某支付了100元。 未涉案的安某和熊某分别指认了对方,并在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上均签字确认。
* 经认定,安某实施了**行为,同日对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行政处罚。
虽然安某本人承认**,证据确凿,但安某仍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提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处罚。 安某仍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驳回其请求,安某不服,提起上诉。
但没想到二审居然让安某推翻了案子,这出乎意料,二审为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辅警具有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执法权,但与人民警察不同,辅警没有独立的执法权。 除书证外,本案当事人在讯问过程中还提交了城市监控**等视听资料、视频和截图。 在逮捕上诉人安某的过程中,城市监控**的内容与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扣押笔录”和“现场笔录”中注明的警察或检查员不同,被上诉人“讯问笔录”上注明的“讯问人员”也与视频内容不符,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名”等规定。 被上诉人在开展扣押、讯问、检查等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不符合行政程序规范的要求。
被上诉人的复议决定和原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的公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是司法开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人民**的复议决定违法。
由此可见,二审委员会的判决是由于公安机关执法存在轻微的程序瑕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稍有违法,但对原告权利没有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认定违法的判决, 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开展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时,在缺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被认定存在程序瑕疵。 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必须表明其执法身份。
合法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