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宗教活动。
2.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3.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4.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恐怖活动的。
5.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6.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宗教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8.宗教学校违反培训目标、学校章程和课程要求。
9.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10.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和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房屋被转让、抵押或用作实物投资。
11.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的重大事故和事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12.与宗教独立和自我管理的原则背道而驰。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
14.拒不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5.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16.有关非法出版物或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17.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学校。
18.被吊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仍从事宗教活动的。
19.非宗教团体、非宗教学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临时活动场所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捐赠。
20.组织公民擅自出境参加宗教培训、会议、朝圣等活动的。
21.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22.在学校和宗教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中传教、举办宗教活动和建立宗教组织。
23.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4.未经授权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雕像。
25.投资或者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雕像。
26.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神职人员。
27.受外国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机构的教职任命。
28.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宗教条件的捐赠。
29.神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外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
3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