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钱而不还款的贷款欺诈案件中,是否有无罪的余地? 律师是怎么做到的?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3-01

在借钱而不还款的贷款欺诈案件中,是否有无罪的余地? 律师是怎么做到的? -- 合同欺诈防御 4

作者:张春,广东智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

注意:本文为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引言]。

在处理大量贷款类诈骗案件时,张春律师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和欺诈性借贷行为“很难”区分,这类案件的处理是对律师水平的极大考验,同时也是对司法人员是否负责任的考验。 在这类案件中,会有一些半真半假,难以判断,如捏造部分借款理由、还款时间、还款能力、担保财产等。 为了尽快拿到贷款,一些贷款人不想走民商事渠道,而是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刑事指控比较常见,比如张淳律师处理的C XX案,就是一个典型的用公权干预民事纠纷的案件,贷款纠纷有5500万、6000万,但好在我们介入后,检察院做出了负责任的决定,不起诉,还清了C XX的清白。 这个过程很长,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可能会逐渐失去对案件的信心。 在这个案子中,C XX很幸运地遇到了我的律师张淳和负责的检察官,虽然她很不幸也在看守所呆了很长时间。 然而,并不是每一方都像C一样幸运,所以为了帮助更多的家庭成员和当事人,我们将整理并分享在此类案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无罪论点。

[文本]。

贷款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款获得公共或私人财产。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物**为标的物,借贷欺诈和民间借贷纠纷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之所以难以区分,是因为两者都以借款的名义转让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如果属于民事纠纷,则被定义为欺诈,而有些案件如果属于欺诈,则被定义为私人借贷。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清楚两者之间的界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有必要在借款前检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在我们处理的一起贷款欺诈案件中,我们辩称当事人在借款时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在调查阶段,我们分析了家庭成员提供的证据,表明当事人在借款时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他有资产,有生意,等等。当我们收到这个消息时,我们立即将其提交给了案件处理部门。

为什么这种行为很重要?

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已经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财产或者合法就业,但向外人借了大量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开具了借据,仍可能被判断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反,如果当事人在借款时经济状况相对较好,那么即使当事人使用一些欺骗手段进行借款,如夸大自身实力、夸大还款能力等,也存在一些“天灾人祸”,而经营状况的丧失等客观原因导致无力偿还贷款, 但当事人拥有的非固定资产和**等无形资产可以保证出贷人的利益不受损害,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它不应被视为欺诈。

其次,它审查了行为人在借钱时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

在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为了骗取成功,在借款时会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或将虚构的贷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活动,或许诺高额回报,造成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使贷款人认为可以用本金和利息偿还贷款。 在正常的借贷案件中,由于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他往往会告知自己借贷的真实情况和目的,很少使用欺骗手段。 当然,如果肇事者不是夸大自己的业务能力,而是利用贷款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很可能会被视为“不想偿还”贷款,因为它不属于生产经营。 但是,这也不是概括。 例如,在陈某某涉嫌诈骗的案件中,陈某某将贷款用于赌博。 陈某某在借款时出具借条,并注明资金周转的具体用途,但借款后,被用于非法赌博活动,未按期偿还贷款。 再审法院(案号:(2019)湘0407兴仔1号)认为,陈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还款,陈某某无罪,提前开具借条的行为证明是借款关系,部分后还款,因此不能轻易认定为诈骗罪。 我们说,应以行为人在借用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表现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借用后的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可以作为参考。

三、检查借款人贷款后的实际用途

诈骗行为人通常不打算在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财产后还钱,因此在获得财产后会挥霍财产,例如赌博、还债、花钱过多、放高利贷等。 但是,私人借贷的肇事者通常会按照协议将贷款用于商业和投资。 在罗某案中,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罗某在已经欠下巨额外债、没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隐瞒了自己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捏造了他在重庆某项目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率为诱饵,使李某误以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有偿还能力。 并挪用 **23191万元交给罗某使用。 罗某以诈骗手段获得资金后,除极少数被害人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赌博和日常开支,没有妥善保管或合理投资借入资金,导致无法偿还贷款。 虽然罗某与李某的关系名义上是借款关系,但实质上是罗某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多次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他人巨额财产,因此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四是查明行为人不能赔偿的原因

如果诈骗罪的实施人到期后拒不归还贷款,或者贷款被用于挥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极有可能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如,律师张淳列举了本文中的案例。 在一般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主要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如经营亏损、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借款人想还款但无力还款。

五、考察行为人未偿还贷款后的态度

在贷款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前使用假姓名、地址或证件隐瞒真实身份,然后在犯罪后消失。 虽然有些加害人使用真实身份,在通过诈骗获得贷款后或在被害人追回的过程中,通过改变手机号码、改变居住地等方式隐藏行踪,以及转移资金、拒不归还,但这些行为也能反映出加害人不愿归还贷款的主观心态, 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张春律师认为,借款欺诈难以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无力还款,且不实际承担还款责任,则可以推定其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如果行为人占有的主观意图是推定的,则行为人随后的突然还款可能会抵消推定的成立,从而难以确定“贷款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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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广东智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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