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通常分为主动扩展和被动扩展。 自愿延期是指在LPA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为实现合伙目的或配合投资项目的退出时间节点,通过特定程序相应延长合伙期限。 自愿延期通常是一种合同安排,这可能是相对乐观的结果,也可能是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来说都是无奈的举动。
一旦出现被动延期,结果通常对投资者来说并不乐观,要么是投资项目无法退出,要么是管理人已经预期要等到第一期期满才能退出,不得不延期清算。
**在中国推广的常见决策机制如下:
1) 经所有LP一致同意。 这种安排对有限合伙人最有利;
2)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安排的利弊取决于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机制;
3) 征得管理合伙人和管理人的同意。这种安排可能对有限合伙人最不利;
4)**期限的第一次延期可由GP经理直接决定,**期限的第二次延期一般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这种安排是各方利益之间的妥协。
无论采用何种机制,**期限的延长都必须符合“适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适当性”的原则是**的延长期不能太长,一般是1年或1+1年。 如果延长期限超过两年,则难以证明其符合“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管理者在做决策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延期的必要性,通常一个或几个项目在退出时面临关键一脚,如果不延期,就会肉眼可见。
在此前的《LP保护手册》中,我们曾多次强调,投资者在签署LPA时必须警惕自动延期条款,充分考虑延期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并注意延期期间是否支付管理费。
但是,如果投资者在签署LPA时没有足够重视这一条款,那么当**到期时,必须非常谨慎地对待延期。 如果已经同意自动延期,并且管理人和管理合伙人同意延期,那么投资者这样做的好方法并不多,他们可能会试图从标准条款的角度质疑条款的有效性,或者从“适当性”和“必要性”的角度质疑延期的合法性。
如果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延期,那么是否同意延期对于弥补损失至关重要。 那你怎么知道呢? 我们的理解如下:
如果**的投后管理操作规范化,信息披露充分,确认被投公司即将上市,则可以考虑同意延期;
如果延期不可能,延期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就要考虑清算对双方的实质性影响,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通过推迟不清算来避免确定损失和被投资者起诉的策略在实践中受到质疑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在近期的一些私募股权纠纷中,如果管理人疏忽在**到期时进行清算,导致投资人未能如期获得收益,且存在客观经济损失,且管理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投资损失是正常投资风险造成的,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比例需要根据管理者的过错程度进行分配。
此外,自2020年起,中金协在AMBERS系统新增“待处理事项”进行产品备案,将**清算与新**备案挂钩。 如未在到期日前提交清算申请,或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清算,将出现在特别提醒中,可能会对管理人后续的融资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