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股权转让、股权平台、股权转让收益
持股平台现已成为企业股权激励的标配。 将多个自然人激励接受者纳入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从而在目标公司层面实现清晰稳定的股权结构,有效保护激励接受者的分红和增值权益,通过GP设置有效控制持股平台持有的股权。
持股平台有很多优点,不言而喻。 但是,对于激励对象来说,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变成间接持股,股权退出环节的程序比较多,自然限制较多,尤其是当上市前获得的股权被撤回时,间接持股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上市后规则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对上市后上市后的原始股东有许多限制性规定。
其中,对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的各种规章制度最为严格,但鉴于本文的重点,我就不多说了。
其他原始股东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董事、监事和高级股东。 该集团核心每年限额不超过四分之一,限制范围包括其直接持股和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二是普通员工股东。 上市一年后可以一端出售**,理论上可以一次性全部出售。
实践中,企业在申请IPO时,为了提高获批率,往往会“自我加压”,大多数董事、监事、高管和员工持股平台都会承诺将锁定期延长至上市后36个月。
这样一来,在实践中,董事、监事、高级股东和普通员工股东与大股东一样,被要求禁仓36个月,违反禁售期限制,提前第一个月,其**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持股平台背景下的个人**
当原股东满足第一个条件时,如果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股份,操作就比较简单,就像普通股东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一样。
但是,对于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个人股东来说,其**行为相对复杂。 从广义上讲,有两种主要模式:
一:平台内流、GP回购、个人提现。
持股平台保持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变,持股平台GP回购符合退出条件的个人的房产份额,回购定价是指个人退出时上市公司的股价,从而实现个人退出。
在这种模式下,持股平台的持股比例保持稳定,实际控制人对持股平台的控制权保持不变。
唯一的缺点是承担回购义务的GP的资金实力较高,因为按照上市股价退出时,回购金额往往巨大。
第二:平台**股被重定向,减少出资,个人退出。
持股平台通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交易等方式转让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股权转让资金,然后需要退出的个人股东相应减少对持股平台的出资量,以获得减资对价,即股权转让资金,从而实现个人退出。
在这种模式下,持股平台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低,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也相应降低,需要相应披露。
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GP不需要承担回购义务,因此不涉及实际控制人或GP的财务压力。
需要补充的是,由于第二种模式涉及减资,因此相应程序的时效性会因持股平台的属性而有很大差异。 持股平台是有限合伙企业,手续比较简单,但如果是第一,就涉及减资公告,至少30天的公告期,周期长,手续繁琐。
这也是为什么一般建议持股平台优先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而不是***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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