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秀在《泷冈表》中写道,“想活却活不了,那么死者我就没有恨”,这句话在当代语境下应该是指少杀慎杀的犯罪政策,其背后是永不怀疑犯罪的基本原则。 无疑罪不是审判实践中的抽象原则,而是以证据裁判规则为基础的。 具体而言,从单件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来看,判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必须合法、真实、相关,否则案件的关键事实将存疑。 如果办案机关能够严格审查单件证据的三种性质,特别是供述的合法性,那么冤假错案的发生将大大减少; 从整个案件的综合证据来看,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证实的,应当坚持有罪没有疑问。
确凿证据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分析鉴定的主要模式,它要求至少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并且证据的内容方向一致,消除了它们之间的矛盾和矛盾,从而形成了稳定可靠的证据结构。 确证规则的适用是以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的独立性为前提的,但目前确证规则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以证据相互印证为由驳回了辩护人关于排除不遵守的申请; 表明实质重程序的弊病依然存在,刑讯逼供的土壤依然存在;其次,对确证规则的机械理解和应用片面重视证据的数量优势,而忽视了证据的质量要求。 特别是当有罪证据数量占主导地位,无罪证据处于劣势时,缺乏常识意识和对证据的常识综合判断,只进行简单的定量比较。 如果确证规则的适用不准确,就可能陷入循环解释,从而忽略了对个别证据的审查。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赵志宏案判处死刑,但未确认其四项犯罪事实,因为“赵志宏自愿供述四项罪行,供述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犯罪方式等均能与现场勘查笔录、验尸意见等证据不同程度地印证; 但赵志宏的供词与其他证据之间也存在许多不一致之处。在一些重要情况下,他的供词与其他证据之间仍然存在莫名其妙的矛盾。 这是对严格适用确证规则的重申。 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的信念,他应该坚持认为没有有罪的疑问。 在有些案件中,即使整个案件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也不能排除案件存在其他可能性,而确证证明是对案件证明制度的积极正向建构,而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就是对整个案件中证据的矛盾和疑点进行核实和核实, 它是对整个案件证明系统的否定和否定的解构。
目前,许多冤假错案的平反,都是因为“归死者”或“抓获真凶”;这时,拖延的正义是建立在被冤枉者的血泪之上的,冤枉、冤假错案的起因往往不是法律的适用, 而是对证据的审查。《史记:官传》中记载了李黎剑的故事:李黎说:“有法,丢刑就罚,死而死。大众认为大臣们可以听到最轻微的怀疑,所以是合理的。 如果你听说谋杀,你就。 所以他没有被命令,而是用剑死了。 这种犯错、一刀夺青的做法虽然不值得提倡,但这种谨慎谨慎的精神还是值得效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