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是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主播通过直播向用户展示和推荐产品,从而促进销售。 直播费是指主播对直播收取的报酬,一般与直播时长、人数、销售额等因素有关。 那么,如果直播未能完成销售目标,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要求投递机构退还直播投放费?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Q公司(甲方)与T公司(乙方)签订《**直播推广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直播推广服务,直播推广服务费10万元; 目标销售量为50万元,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后2-3个月内应达到的销售额为50万元; 乙方根据甲方产品特点匹配主播带货,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合同手续等产品相关材料后7-20天内安排首次直播。 如果乙方在2-3个月内安排的所有直播均未达到实际销售量50万元,乙方将根据销售量决定重播次数甲方保证参与本次活动的产品直播为全网最低价及历史最低价等。
合同签订后,Q公司于5月14日向T公司转账30900元。 然而,截至2021年8月12日到期日,T公司的销售额不足1万元,与合同约定的50万元的销售额相去甚远。
Q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T公司向Q公司退还30,900元; 2.T公司向Q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由T公司承担。
2. 法院的裁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Q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Q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第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T公司是否应退还相应金额并向Q公司支付违约金。 对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从案件涉及的合同12、可以看出,T公司应支付10万元,让Q公司完成50万元的销售量,在20个会话的基础上,而Q公司目前只支付了第一笔款项,未能完成50万元的销售量不能完全归咎于T公司。
二是T公司称其已为Q公司完成8次直播,而Q公司确认已完成5次直播,且T公司首笔付款后直播次数基本达到直播进度。 虽然累计销售金额未超过万元,未达到销售目标,但T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补了该田,并在双方沟通中多次表示愿意补用该田。 Q公司和T公司未能实现50万元的直播销售额,T公司确实联系了Q公司,提出转播销售,但Q公司拒绝了。
根据现有证据,销售不合规行为不能完全归咎于T公司,T公司也采取了补救措施,不属于故意违约或疏忽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T公司至少完成了5次直播。以理由不足而解雇旅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围绕T公司是否应退还相应金额并向Q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展开。
根据本案合同约定,T公司在完成50万元的销售量后,应向Q公司收取10万元的款项。 然而,Q公司只支付了第一笔款项。 法院认为,T公司并非完全应归咎于T公司未能达到销售目标。
关于未能达到销售目标的原因,法院指出,产品销售达标可能有多种原因,Q公司提供的产品直播**不一定是全网最低价。 法院认为,销售差异不能完全归咎于T公司,特别是因为T公司已经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
同时,法院明确指出,T公司没有故意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根据法院的裁定,Q公司提出的违约索赔以及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和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并不合理。
五结论
直播未能完成销售目标是否违约,能否要求退还直播投放费,取决于双方的合同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明确自己的身份、权利和义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在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照合同履行,避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