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人:雷达财经 朱磊 |吴默编深海
3月5日,中国工信集团在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后联合发布诉讼进展公告。
近日,国旅联合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申第4023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贵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上诉人):中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南京唐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院”)就南京国际旅行社与唐山温泉开发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的相关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状: 1判令公司将合同款1171返还原告孙贵云60,000元; 2.公司被责令向原告孙贵云支付占有资本损失(1171。以6万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标准,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暂按113万元)损失律师费10万元;3.该公司被命令承担该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020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江宁法院于2020年11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15民初第14289号],驳回原告孙贵云的诉讼请求,受理费99476元,由原告孙贵云承担。 (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披露的公告第2020-061号公告)。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中第110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为995万元,由孙贵云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孙贵云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申请人因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民事判决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民忠110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请求再审的请求是:1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民事判决书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忠11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申第402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贵云的再审申请。
中旅联合表示,这一裁决的结果对公司当前或未来的利润没有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2月21日,国旅联合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21日被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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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中旅联合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注册资金55亿元,实收资本9000万元,2018年已完成并购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