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婚姻财产制度是规管婚姻财产关系及相关事宜的法律制度。 包括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所有权、管理、使用、收入和处分; 解决婚姻债务和共同生活费用负担; 婚姻终止时婚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 在这里,笔者主要分析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原则。
1. 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当由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实行共同所有制,原则上夫妻双方不考虑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或存在或收入水平,双方享有共同财产的同等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种)。工资、奖金服务报酬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劳务报酬以及各种福利政策收入、补贴、奖金、福利等。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和投资。
三)。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示取得的财产收入,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三个特点:一是必须取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入;第二,收入必须是实际获得的或已经明确可以实现的; 第三,收入必须是财产收入。
四)。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因继承和接受礼物而获得的财产。 在继承收入的情况下,它指的是财产权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终止前没有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该财产仅属于一方,则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如果父亲的父亲在生前留下遗嘱,约定他死后留下的财产将只归男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有权益。
五)。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f)。养老保险破产重整赔偿
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和解赔偿金。
vii)。部分复员费用或自雇费
军人复员津贴、自营职业津贴等一次性费用,夫妻婚姻关系年数乘以年平均数,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数是指在特定时期内支付给军事人员的上述费用总额。 具体服役年限是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与入伍时军人的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
例如,一名军人18岁入伍,退役后领取13万元的安置费,婚姻关系持续了6年。 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该是130,000*6年(70年-18年)=150,000元。 剩余 11 件5万元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二)。一面个人财产生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具有强烈个人排他性或者不能被他人使用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
一种)。个人拥有的财产和婚前取得的财产权
它包括婚前的个人劳动收入,作为礼物、继承或遗赠而获得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为结婚目的而获得的财产。
二)。各具特色的日常用品
如个人服装、残疾人轮椅、拐杖等。
三)。婚后,配偶一方具有个人性质的福利、福利财产、人寿保险费和残疾补偿费人身伤害赔款等
比如复员军人从军队带回来的医疗补助和回乡生产的补助,以及一方婚后在社会贡献中获得的荣誉奖和奖金。
四)。婚后,配偶一方继承、接受礼物和遗赠显然是孤独的获得的财产或财产权。
三)。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的财产应单独或共同拥有,或部分单独或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双方就婚后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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