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征地手续,租地修路合法吗?
作者:北京市盈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放]2014年2月25日,河北省某县有关部门以《工作报告》公告的形式决定实施H项目建设。所占土地性质为村民依法承包的耕地。 自2014年6月以来,县政府指示其下属部门和镇政府在未获得任何合法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通过与沈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占用沈某承包的土地用于道路建设项目。 由于县政府没有合法的土地征用手续,租地修路是违法行为,沈某不同意以租赁的形式将承包农田用于道路建设,大部分村民没有签署《租地协议》。 该路段施工后未完工。
2016年3月,县当局为达到非法侵占土地、修路的目的,不顾沈某的反对,组织数百人动用多台大型工程机械,暴力驱赶沈某等依法保护耕地的人,强行占领包括沈某一号在内的一人约60亩耕地,其中6亩承包地用于修路工程,沈某在承包土地上栽种多年的金银花等经济作物被铲除,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他的暴力行为也造成部分村民受伤。 沈认为,县机关作为县级人民,应该依法管理,他们知道修路工程要依法规划,征地,补偿,前提是能占用土地,修路。 但未经取得合法批准文件,他通过行政强制等手段强行占用农田,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机关占用沈氏承包土地是非法的。
盈泰律师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性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村、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改作建设用地的,应当由原批准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按照规定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分批批准第一个部门。在批准的农业用地转换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经市、县人民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村、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应当转为建设用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本案中,县机关虽然否认实施了侵占范某土地的行为,但根据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县机关组织实施了Y工程的建设,占用了范某部分承包土地,因此是本案的合格被告。 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Y项目占用范某土地已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因此县机关占用范某承包土地修路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其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县政府关于Y项目建设未进行的论点不能成立。 道路建设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占用沈承包的土地是违法的。 最终,判决认定县机关占用沈某承包土地违法。
英泰律师提醒]。
征用人的这种做法是“租代征”,是指不经过合法征地程序,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遇到“租地”,一定要保持清醒,该拒绝的时候理智地拒绝。 如果强行占领,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