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农村的自建房大多是农村工人盖的,一天的工钱是一天的工资,而且大多不签书面合同。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谁来承担损失? 法院认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和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赵是一名木匠,最初与孙一起工作。 一两个月后,孙的项目完成了,没有收到其他项目。 这时,李某刚好承包了某户的地下室建设,联系孙某帮忙找木匠,孙某向他推荐了赵某。
有一天,赵某在地下室施工时滑倒了。 赵某认为,孙某是安排他外出工作的用人单位,李某是事故项目的承包人,因此应该得到赔偿。 随后,他将孙某和李某起诉法院,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前,赵某与孙某就赔偿事宜进行了沟通。 赵说:“是孙老板介绍安排我上班的,这件事情由你负责。 ”
孙坚称自己不是赵某的雇主,他只是介绍人,赵某为李某做了一些工作,工资也是他们自己结算的,与他无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根据劳动者为谁提供劳动服务,在劳动服务过程中由谁控制、指挥和监督劳动者,由谁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作出综合决定。 本案中,由于赵某未能举证区分孙某的安排和介绍,因此无法确定孙某与赵某已建立劳动关系。 然而,赵某在李某承包的地下室进行施工时,确实因提供劳务而受伤,李某被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放弃了对赵某诉讼请求进行辩护和盘问证据的权利, 不利后果由他承担,从公平利益的角度来看,李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赵某能拿到所有的赔偿吗? 一方面,李某作为劳务的接受方,对赵某负有安全关注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李某的工地缺乏防护措施,赵某没有被安全教育提醒,所以李某有过错。 另一方面,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攀登施工过程中应当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过错。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声明]劳动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劳务接受方的命令和安排,在一定期限内与接受劳务的一方之间,由劳务接受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提供者因劳务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