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识别和应对“非典型”家庭暴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情况的观察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王昕.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至今已有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在家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暴力大多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暴力,与法律保护范围相比,还是比较有限的。 由于家庭暴力与个人经历、家庭教育、意识形态、心理健康等多种因素有关,直接导致了其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为了准确防止“暴力”,非常有必要识别非典型形式的家庭暴力。
“自残和自残”类型的家庭暴力
王(女)和李某为夫妻。 双方经常因为琐碎的家庭事务发生争执,李某多次扬言要跳楼,在王某工作单位门前喝农药,王某也多次报警,但谈判均告失败。 为确保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的自残、自残行为会使申请人感到紧张和恐惧,属于精神犯罪,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要求。 裁定:1.被申请人李某不得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2、被申请人李某不得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法官表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心理暴力。 心理暴力包括忽视、威胁、恐吓、侮辱等,主要通过心理控制、言语侮辱、忽视或孤立对方。 本案中,施暴者通过自残、自残等手段间接给受害人造成恐慌,从而最终达到控制被害人的目的,这就是心理暴力。 这种“自残自残”式的家暴更加阴险,需要我们敏锐观察和补救。
“跟踪”类型的家庭暴力
林(女)和赵原本是夫妻,后来因性格不合而离婚。 此后,赵某通过暴力、位置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门锁和电气开关、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林某多次与赵某斡旋,但赵某拒绝改正。 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法院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禁止纠缠、骚扰妇女。 妇女遭受上述侵权行为或者面临上述侵权行为的现实威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裁定:被申请人赵某不得殴打、骚扰、跟踪、联系申请人林某。
法官解释说,人们往往认为离婚后家庭暴力会自然停止,但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施暴者对控制受害者的深层需求。 一般来说,这种欲望不仅不会因离婚而消失,而且会因受害者要求离婚的刺激而得到加强。 因此,一旦受害人提出离婚,施暴者往往会求助于乞求原谅,保证他不会以身作则,并利用孩子来挽留受害人。 如果恳求不奏效,施暴者往往会求助于暴力或更严重的暴力来达到控制的目的,从而“分手暴力”。 这种现象在夫妻分居或离婚后很常见。
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将因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扩大到离婚、有过恋爱关系或以爱情、友谊为由发生接触的人,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促进隐私”类型的家庭暴力
罗某(女)与陈某为夫妻,因双方不和,罗某起诉法院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曾威胁要不离婚,并计划公开罗某的隐私。 在被罗某拒绝后,陈某立即找到罗某所在单位的两位主要领导,并披露了罗某此前在家中提到的与隐私相关的内容,导致罗某正常的工作环境和社会基础受到严重损害,心灵受损,基于羞愧和愤慨想辞职。 同时,罗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法院认为,陈某前往罗某所在单位宣传隐私相关内容,上述事实的传播和评价是该女子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信息。 男方披露女方私密信息,是侵犯其私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的传播妇女个人信息的行为,符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裁定:被申请人陈某不得传播申请人罗某的隐私。
法官表示,与一般的婚姻纠纷不同,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 施暴者主观上具有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意图,并在不同程度上使受害人对受害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使受害人出于恐惧而屈服于施暴者的意志。 泄露被害人隐私,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是一种影响更广、伤害程度更深、更难消除的精神暴力形式。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抢夺儿童”类型的家庭暴力
蔡某与唐某(女)离婚纠纷案的终审判决是,该某的婚生子蔡某由唐某抚养长大,但蔡某仍拒不履行,多次未果执行。 后来,在朝廷、心理咨询师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蔡某将蔡某交给了唐某某。 蔡某某因为与母亲分离多日而极度缺乏安全感,开始接受长期心理**。 次月,蔡某前往唐某家,要求将蔡某带走,但唐某不予允许,双方爆发了争执。 不顾蔡某的哭泣和劝阻,蔡某殴打唐某,造成蔡某面部受伤。 蔡某某因为抢劫事件,身心受了重伤。 为保护蔡某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某代表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法院认为,蔡某父母离婚后,法院依法裁定其由其母亲唐某直接抚养。 蔡某在探访期间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蔡某某,并当着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某,对蔡某某造成身心伤害,属于家暴。 因此,依法裁定:1、被申请人蔡某不得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及其近亲属;2、被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经常出没的住所、学校、单位等一定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被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法官表示,根据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般不宜。 施暴者身上存在家庭暴力,表明施虐者无法理性客观地处理亲密关系之间的冲突,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健康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如果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无论施暴者是否直接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如果没有其他情形,一般认定施暴者不应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有助于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也表明了在婚姻家庭中对施暴方给予负面法律评价的立场。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 为了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制止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支持受害者、惩罚施暴者、提供更多教育和意识的社会环境,也需要我们每个人提高预防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擦亮眼睛,拒绝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让每个家庭都回暖、和谐、安全。
本条中各方名称均为化名)。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