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赖月辉。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指出,在中国近3亿60岁以上人口的“养老挑战”中,农村养老问题更为突出。 对此,连玉明建议,全国农民养老金要统一提高,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至少提高100元。
在社会发展较快、法律建设不完善的阶段,老年人权益保护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步伐,特别是在养老、医疗、财产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年人权利的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 各国出台和完善了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那么,如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尊重、爱护老人的良好氛围呢?
2月29日,在由老龄化社会30人论坛、盘古智库老龄社会研究所、信息社会50人论坛共同主办的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副教授、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朱伟, 梳理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制度从古至今的演变,对今后老年人权益保护提出了五点建议。
老年人是社会的压舱石
要了解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就有必要了解我国老年人保护制度从古至今的演变。
首先,针对“老年人年龄的定义”,朱伟介绍了中国古代老年人群体年龄的划分,老年人年龄的定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是不同的,比如汉代56岁,明代60岁。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对老年人“优惠”的传统。 朱伟指出,在古代,特别是汉代,对老年人的优待是很高的。 目前,老年人还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优惠待遇”权,即老年人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援助,有权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惠待遇。 例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律师遇到老年人委托的案件,必须减免诉讼费和律师费。 此外,老年人在工作中也可以享受优待,如《礼经内幕》中的“五十不随政,六十不服政”。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工作。
此外,老年人一直有权参与和分享发展成果。 朱伟介绍,这项权利在古代是老年人享有的,比如“三长老制”(起源于春秋时期,指由50岁以上的老人、官员和农民组成的行政管理团队)。 现在,老年人的这项权利已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一项特殊规定。
同时,我国在古代也有比较丰富的社会保障制度,如赡养制度、仆人免税制度、家庭分离制度、养老金免除制度、后顾制度等。 当前,我国已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扶持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社会倡导和鼓励老年人志愿服务。
对于养老问题,历代朝代也进行了各种探索。 南北朝时期,有当铺、庙宇、养老院; 唐代,有个悲田养老院(养老田); 在宋代,有福田寺; 元、明、清有救济院; 在康熙和乾隆时期,也有上千场宴会。
朱伟说,老年人是社会的压舱石,老龄化社会如何对待老年人,其实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程度和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
我们可以借鉴古代对老年人的优惠待遇政策
保护老年人的权利过去和现在都很重要,今后也同样重要。 对此,朱伟提出了五点建议:
首先,“一老一少”应该是社会的良心和底线。 具体来说,老年人是社会的良心。 孩子要多陪父母,老人少容易被情绪锚蒙骗,少被圈子投资,少被无良商家骗。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应成为社会行为的底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是要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选择权和发展权。 其中,老年人从古至今的生存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有相关规定,但未来应该给老年人选择的空间,无论是选择在广场上跳舞还是做公司顾问,都应该没有任何限制。
第三,老年人不应被视为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象。 公众应该平等对待他们,而不是保护他们。
第四,我们可以借鉴古代对老年人的优惠待遇政策。 例如,在古代,当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时,不允许孩子从事高风险行业; 当父母年老时,孩子们每年都会放回籍假去看望父母。 这些政策对今后我国老年人权利的保障具有借鉴意义。
第五,要确保老年人有安全感、幸福感、获益感和参与感。 古代老人的前途比较稳定,到了一定年纪,一方面国家会供养他们,另一方面儿子就不必去远征,而是可以在家陪老人。 现在和未来,如何保护老年人的钱不被骗,让他们在生活中学以致用,让老年人过上幸福的晚年,还有待探索。
最后,国家信息中心首席信息官、信息社会50人论坛主任张新红补充说,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的权益应该与年轻人的权益不同。 老年人的权益可以分为两部分:老年人作为一般人的权利和利益,以及老年人特有的权益。
张新红认为,有必要加大后者的权重,使其相对容易实施,不能用笼统模糊的概念来表达,应该有更详细的条款。 同时,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要有比较明确的制裁措施。 此外,作为老年人,我们也不应该滥用自己的权利,尽力做一个健康、睿智、好学的老人。
编辑:祁梦莹 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