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撤回出资,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撤回出资,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撤回出资承担行政责任。 笔者将与网友分享提取出资的学习经验,希望网友善待资本、善待债权人等股东。
一是《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的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在设立时,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应当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核实股东出资情况,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提醒,要求缴纳出资。 公司未及时履行核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撤回出资,否则股东应当退还撤回的出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撤回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提取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3)法施法2011年第3号规定,股东撤回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或者协助撤回出资的,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股东撤回出资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对股东的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如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购新股权、优先认购 以及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认定限制无效的请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充分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司法解释中对取款行为的认定
法律解释 2011年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下列情形视为股东撤回出资: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经验资后转出; 通过虚构的债权关系转出出资; 制作虚假的财务和会计报表,以夸大利润以供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 其他未经法律程序提取出资的行为。
三是不被认定为撤资特例
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为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退出公司2万元股份。 宋文军要求大华的回购行为违法,未履行法定程序,股东不得根据《公司法》提取出资,并要求依法确认其股东为大华公司股东。 《公司法》规定的撤回出资,具体是指公司股东撤回出资,公司不能构成撤回出资的主体,不能成立宋文军申请再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