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第8章主要论述劳动工资。
劳动工资。 在土地尚未私有、资本尚未积累的原始社会国家中,一切劳动产品都属于劳动者,地主和雇主都不必与劳动者分享。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工资会随着劳动分工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增加,但商品的**会越来越低,因为生产它们所需的劳动量减少了。
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要求劳动者把从土地上生产或收集的几乎所有东西都给他一份地租成为第一个从土地上花费的劳动产品中扣除的项目。
在一切手工业和制造业中,大多数劳动者在工作完成之前,需要雇主支付原材料、工资和生活费,雇主分享他们的劳动成果,即他们的劳动对原材料的附加值,这一份额就是他的利润份额。 如果没有利润,雇主将不愿意继续雇用工人。 所以利润成为第二个要扣除的项目。
劳资冲突。 通常,工人的工资是在劳资双方的合同中规定的——雇佣合同。 如果发生纠纷,工人希望工资越高越好,雇主希望工资越低越好。
在用人单位和工人数量的比较中,用人单位数量越少,团结比较容易,他们的工会是法律承认的,但工人的工会是法律禁止的。
而且,在面对纠纷时,雇主总是比工人更执着。 即使雇主不雇用一个人,他也可以靠他拥有的资本生活一段时间,而如果工人不工作,他甚至可能连一个星期都活不下去。
尽管雇主在面对纠纷时比工人处于更好的地位。 但劳动工资也必须有一个最低标准。 因为一个出卖劳动力的人必须有足够的工资来养活自己和家人。
劳动工资水平。
社会越富裕,对劳动力的需求就越大,工资就越高,反之亦然。
当社会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时,工人之间的竞争就会激烈,工资就会降低。 当供不应求时,雇主需要支付更多费用来雇用工人。
如果食品价格突然飙升或饥荒等价格飞涨,将提高工人的生活成本,对工资的需求将更高。 但与此同时,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也会减少,这将减少社会的实际劳动力。 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