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法人》杂志,记者王倩。
企业破产重整是重新激活企业活力的途径之一,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正福,受访者提供。
202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正甫就修改《企业破产法》提出建议,要求设立专门章节,规定跨境破产制度。
朱正甫认为,企业重组意义重大,既能迅速实现主体保障、就业、税收保障,又具有较强的产业联动性,是反映一个国家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
近年来,一些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其中一些涉及跨境破产问题,如巨额海外债务重组和美国法律下跨境破产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 一些公司采用多层股权结构,通常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这涉及极其复杂和专业化的跨境破产问题。 然而,中国缺乏健全的跨境破产法治和该领域的专业人士,内地法院和破产从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破产管理人等)无法积极有效地领导甚至参与跨境破产程序或配合案件。
针对上述背景,朱正甫认为,要高度重视跨境破产问题,从思想根源和立法本质上认识到跨境破产对市场经济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同时,积极推进跨境破产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适应中国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时代的要求。
朱正甫对《法人》记者说。跨境破产规则亟待完善,这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过程中的共识。 在立法层面,2007年《企业破产法》只有一项规定(第5条)涉及跨国破产。 在司法实践方面,自该法实施以来,只有10个程序在海外得到承认和协助,内地法院仅承认和协助6个海外破产程序。 这种现状与中国经济的规模和地位严重不匹配,明显损害了经济主权和债权人的利益。 2021年5月14日,中国建立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案件合作机制,但机制范围有限,落实不力,远不能满足办理跨境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据了解,自2022年以来,世界银行颠覆性重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将“跨境破产”纳入“处理破产”领域的评估指标,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跨境破产建立了良好的法律框架,是否承认和协助国外破产程序,参与跨境破产合作。 目前,已有62个国家和法域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跨国界破产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成为各国完善跨境破产相关立法的最佳参考。
对此,朱正甫建议:首先,抓住《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宝贵机遇,积极对照国际惯例或最佳实践。 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我们将以《示范法》为基准,以专门章节的形式对跨境破产制度作出规定,力争在修订后成为《示范法》的管辖地,这将有效提高“处理破产”的评价指标,使我国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最佳规则接轨。 其次重视跨境破产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为跨境破产法治建设、有效参与全球跨境破产规则治理、企业跨境破产案件的积极参与和逐步引领奠定坚实基础。
编辑:曲阳。
责任编辑:白逵。
校对:张波、张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