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仁鸟曾是中国运动鞋服的领导品牌,也是泉州市的民族骄傲。 其创始人林天福以190亿元的净资产成为泉州首富。 然而,好景不长,贵仁鸟在疯狂扩张的同时,也积累了巨额债务和风险。 2018年以来,贵仁鸟连续亏损,股价一直处于最好状态,最终在2024年3月4日,“1元退市”的命运提前锁定。 其董事长李志华也因涉嫌非法信息披露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贵仁鸟的兴衰,反映了中国运动鞋服行业的发展历程,也暴露出一些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 本文将为大家揭开Guirenniao品牌的兴衰。
90年代中后期,中国大力改革,从此经济慢慢走上正轨,人们的收入不断上升,瞄准中国庞大的运动品牌消费市场阿迪达斯、耐克等国际品牌纷纷进军中国,他们凭借独特的商品设计,成熟的品牌营销策略,在20年前迅速打开了中国市场, 并瓜分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这一切都让一个名叫林天福的福建商人眼前一亮。
这个来自中国鞋都泉州晋江金岱镇的男人,也在心里默默地种下了走自主运动品牌之路的种子。 当时晋江有个同样姓林的运动鞋OEM大王,叫林土秋,老林从在香港打工的哥哥那里拿了8万元,找了一些亲戚邻居筹钱,用每股2000元的股份补了14**东,拿了10万的启动资金,成立了晋江第一家股份制乡镇企业, 杨代鞋帽厂。经过多年的努力,林图成为了当地有名的鞋王,后来羊鞋帽厂更名为鳄鱼缸,当国外品牌吞噬中国市场时,林家希望打造一个国产品牌与之抗衡,2000年左右,晋江出现了一个国产品牌。 Anta Peak,Delhui公司。 很多代工厂都转向了自有品牌,同样开厂多年的林天福也纷纷效仿,在2004年抓住了这股浪潮的尾巴,创立了贵仁鸟。
这家此刻看似不起眼的公司,却在那个时代,联合众多国产品牌,上演了多场针对外资品牌的反围剿运动,以林天福为首的贵鸟是如何突围的?
当时,林天福做出了一个决定,自主创新,走自主品牌之路,此外,在营销策略上,学习港式营销理念,他大胆引进国外生产线和工厂规划的概念,运用现代公司管理模式,努力将贵仁鸟打造成为一家集研发于一体的体育用品公司, 生产和销售,同时坚持自主研发产品研发。为此,我们不断丰富产品线,给予研发部同事极大的设计自主权,采取只沟通、不干涉的策略,就在桂仁鸟凭借创新优势逐渐成长为泉州最具代表性的现代鞋厂时,林天福做出了决定,也正是这一举动,让桂仁鸟走出晋江,走遍全国, 成为A股首个运动品牌。
21世纪初,当体育品牌和体育明星铺天盖地的广告铺天盖地时,林天福的出轨思路让他在耐克、阿迪等国外品牌等国产新势力的混乱中脱颖而出,随后又是安踏、李宁、红星尔科等国内新势力, 并成功打造了比别人更时尚的运动品牌。他做了什么? 林天福绕过体育明星固有的运动品牌代言老套路,选择了当时的巨星刘德华和张柏芝作为贵人鸟品牌形象的代言人,迅速提升了贵人鸟的跨界品牌知名度,成功让贵人鸟的时尚运动品牌形象深入人心。 为了配合这个定位,林天福浩投入了大量资金,甚至让当时NBA球星聚集的篮球梦七队也穿上了贵鸟的装备,这套优秀的营销模式组合拳击让贵鸟一炮而红,产品专卖店覆盖中国大陆28个销售区域, 运动鞋销量突破500万双,成为当时公认的品牌明星和当年黑马。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Guiren Bird的商标布局,这是经过搜索找到的。 福建贵仁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共申请商标338个,包括:桂仁鸟、桂仁鸟青春、桂仁鸟青春、桂仁鸟运动、桂仁鸟运动人等商标。
此外,更令人惊讶的是贵仁鸟的天价商标授权事件。 10年1000万。 根据贵仁鸟去年10月27日发布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提到拟将其持有的“桂仁鸟”品牌以独家许可的形式授权给泉州荣顺鞋业,费用为10万元,为期一年,授权期限为10年, 从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33 年 10 月 31 日。
公告显示,贵人鸟及其全资子公司福建桂人鸟运动科技作为许可人,与泉州荣顺鞋业签署《桂人鸟注册商标授权协议》,拟将“桂人鸟”品牌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
许可商标包括现在拥有或将来任何时候拥有的商标,并以任何样式、设计和/或字体显示"高贵的鸟类"words 和"grn"标本显示或标识的所有商标和徽标,以及其任何相似性、包含或派生"高贵的鸟类"所有商标均源自该品牌。 如此高昂的许可费,商标许可的作用是什么?
商标许可的定义和类型商标许可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许可的权限,可分为一般许可、独占许可、独占许可三种。 通用许可是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而许可人保留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并允许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排他性许可是指除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以享有排除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将相同的许可给予任何第三方,但许可人保留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
排他性许可是指在合同范围内,被许可人拥有使用被许可注册商标的专有权,许可人不得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方,许可人不得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一商标两用”商标使用权的权属冲突。泉州荣顺鞋业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人,选择了第三种独家许可方式,即排他性效果最强的一种,在合同范围内,商标注册人不得使用,具有很强的垄断性。 然而,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商标权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反复将已经独家或独家授权给第三方的商标许可,从而产生商标重复许可纠纷。 因此,商标使用权的归属因商标重复许可而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将商标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应当予以公告。 未经备案,不得将商标许可用于善意的第三方。 这里所说的“善意第三人”,是指相关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商标权人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导致商标重复许可纠纷。
换言之,当商标存在重复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与商标权人许可商标时未备案,则被许可人无权要求其他被许可善意的第三方停止使用该商标。 《商标法》对商标许可采取备案对抗原则,即不备案就不能对抗,与备案有对抗。 因此,在实际场景中,商标重复许可常见的争议判决形式如下:
1. 持牌人未备案时的处理:
当被许可人均为“善意第三人”且均未申请商标许可时,一般采用交易担保原则,允许不同的被许可人共同享有商标使用权。 当然,由于“一标两用”出现的本质是商标权人违背了诚信原则,因此商标权共享的判断使得商标权人对双方被许可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商标权人因此遭受最严重的损失。
2. 对已立案的善意第三方的处理:
根据“申请可以反对”的原则,善意的第三人许可使用商标的权利具有对抗他人的效力,是一种完全效力的权力,可以要求其他商标被许可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后继被许可人首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会考虑是否善意地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如果在先许可的事实已经为人所知,或者在争议发生后故意抢先备案的,则不能使用在先被许可人取得的备案来对抗在先被许可人,也不能要求在先被许可人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因此,被许可人作为被许可人,除了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外,还应当要求商标权人向商标局报送许可备案,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许可的出现,实质上反映了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的经济价值,作为被许可人,虽然可以利用“别人品牌的东风”为自己的产品造势,但在进行商标许可时,切记要积极开展商标许可备案, 这样才能更好地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