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是一名建筑工人为了养活妻子和女儿,他每天都在工地上辛勤劳作。 他对家人充满了责任感和爱。
然而,突然有一天,他突然倒在了建筑工地上。 复苏后,他被送往医院,在那里他被诊断出患有中风,导致他的下半身瘫痪。
医生告诉妻子徐慧莲,卢的病情非常严重,需要长期护理和 ***恢复的希望渺茫。
徐慧莲听到了这个消息心如刀。 她简直不敢相信她的丈夫会变成这样。 她想起了他们过去的点点滴滴,心中充满了悲伤和无助
徐惠莲带着陆某回到家中,开始了艰难的养老生活。 她每天都要给陆擦洗身体、换药、喂食、翻身、按摩、换尿布等等。
她还要照顾女儿陆佳莹的生活和学习。 她无法外出工作,不得不借钱来维持家庭开支。
许慧莲本来是一个善良温柔的妻子,但在这样的压力下,她渐渐变得焦躁不安。 她对卢失去了耐心和同情。 她觉得自己像个保姆,没有得到任何报酬。
陆也感受到了许惠莲对他的冷漠和厌恶。 他觉得自己成了家庭的负担和负担。
他为自己感到羞愧和懊悔。 他记得自己曾经是一个可以工作赚钱养家糊口的人现在他是一个无用的瘸子。
两个月后,徐慧莲终于再也忍受不住了。 她决定放弃陆,结束这段折磨人的生活。 她和女儿陆佳莹一起设计了一个方案。
他们假装出去办了几天事,把陆留在家里。 他们没有给卢留下任何食物或水。
就这样,陆被遗弃在家中,无人照顾。 他的***身体越来越虚弱。 他叫了妻子和女儿的名字,但没有回应。
八天后,陆终于死了。 他的尸体被邻居发现,报警后,这**的真相被揭露了。 许惠莲、卢家英被逮捕,被判处有期徒刑。 他们因遗弃罪而受到法律惩罚。
妻子和女儿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拒绝赡养老人、幼幼、病弱者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要构成遗弃罪,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演员:有法律义务赡养被遗弃人并有能力赡养被遗弃人的人行为对象:老年人、年轻人、病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人。 行为内容:拒绝支持,即使被遗弃者的生命或身体处于危险之中也拒绝提供援助,或使被遗弃者处于危险境地。
主观方面: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使被遗弃者的生命或身体处于危险之中,并希望或允许危险状态发生。 意图可以是直接的、间接的,也可能是故意的。 故意不需要特定的动机或目的,只要有逃避或转嫁赡养义务的意图即可。
客观方面:情节恶劣,即受害人因遗弃而受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遗弃手段十分恶劣。 在本案中,妻子和女儿符合上述所有要件,因此构成遗弃罪。
妻子和女儿应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遗弃罪的法定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量刑时,要结合妻子和女儿的具体情况、主观恶意、危害社会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参照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判定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和女儿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妻子和女儿的行为导致了陆的死亡,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后果。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遗弃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是加重情节。 死亡无疑是最严重的后果之一。 因此,妻子和女儿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妻子和女儿表现得非常恶劣,他们利用陆的信任和依赖,故意将他抛弃在家中,让他在无助和绝望中死去。
他们没有人性和良知,完全违背了夫妻和父女之间的感情和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加重遗弃手段”的情节加重。 因此,妻子和女儿的行为也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妻子、女儿没有自愿投案自首、悔改、赔偿,或者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这些情况可能表明行为人有改过自新的意愿和能力,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相对较小。
但妻子和女儿没有表现出这些情节,而是表现出冷漠和残忍。 因此,妻子和女儿的行为不应减轻或免除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