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春节即将到来,春节模式已经全国开启,外地打工的人已经或即将踏上过年回家的旅程。 然而,这几天,很多地方都遭遇了大雪、冻雨等的袭击,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大大增加,让节日的节日蒙上了一层“雾霾”。
这些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中,有不少是工作一年后回家过年的“上班族”,他们的伤势能算不上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火车等非主要责任的事故中受伤的,认定为工伤。 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构成工伤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谓“上下班通勤”包括“上班途中”和“上班途中”。是指在工作地点与居住地、惯常居所、工作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之间的合理时间内上下班
2.受伤雇员对交通意外的发生不负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受伤的雇员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或者只是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受伤员工的主要原因甚至全部原因造成的,则该员工所遭受的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判断“上下班通勤”需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1.雇员的出发地和目的地;
2.员工的出行行为是否有上下班的意图;
3.雇员的出行时间是否“合理”;
4.员工的旅行路线是否为“合理路线”。
首先,员工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一端必须是工作地点,即公司所在地或其他工作所需的地点,另一端必须是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居住地、惯常居所、宿舍或居住地。 居住地通常是指员工的居住地,惯常居住地必须是相对于居住地相对稳定的长期居住地(如租房)。
其次,员工必须以“通勤意图”旅行,即上班或下班后回家。
第三,要确定员工的出差时间是否为“合理时间”,需要结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下班后时间以及往返公司所需的出差时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理时间”的判断,不能认为一定是在工作日“上下班途中”,还需要考虑员工在上班前后所做的一些合理的准备或完成任务
最后,“合理路线”是连接工作地点和居住地更方便、消耗较少旅行时间的路线。
按照中国人的一般语言习惯,工作地点是指公司所在地,或者为执行工作事务而需要停留的地方,“家乡”一般是指与工作地点不同城市的居住地。 对于节假日上下班,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通勤”,需要区分“上班”和“下班”:
1.出发地为家乡,目的地为公司,员工出差,一般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但是,如果去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上班(例如,您需要先去公司领取重要的个人财产),则不能将其视为“上下班通勤”。
2.出发地为家乡,目的地为公司惯常居住地,员工不出差,一般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但是,如果员工以上班为目的返回惯常居住地,则需要根据旅行时间进行判断: 我认为,为了在上班前一天内到达惯常居住地,可以认为是“在上下班途中”, 否则不能视为“在上下班途中”。
3.出发地是公司,目的地是家乡,员工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后直接回乡,符合常理,可以认定为“在下班的路上”。
4.出发地是公司,最终目的地是家乡,但返乡前返回惯常居住地或其他地方的情况超出了“下班回家”的合理理解范围,因此不能视为“下班途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在放假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离开家乡直接从家乡上班,或者上班前一天离开家乡到达居住地,或者最后一个工作日后直接回老家。
2.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王志国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