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与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相关的法律要点概述。 可作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审查、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参考。
一、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相关内容概述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按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项目。《GB T50504-2009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21.1.“广义的建筑设计是指在设计一个建筑(组)中要做的所有工作,包括场地、建筑、结构、设备、室内环境、室内外装饰、景观等设计和工程预算。 狭义的建筑设计是指解决建筑功能和空间的合理布局,室内外环境的协调,建筑造型和详图,配合结构、设计等各类工作,使建筑使用安全、经济、美观。 ”建设工程设计的基本工作阶段和内容
(1)工作阶段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相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合同中对初步设计没有约定时,在方案设计获批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2)工作内容
原理图设计文件:设计规范(包括各专业的设计说明和投资估算等); 总体规划及相关建筑设计图纸;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初步设计文件:设计规范(包括总设计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 专业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或材料表、项目概算等; 每个学科的计算(不需要交付此类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有专业设计图纸(包括图纸目录、说明书、必要的设备、材料表等); 项目预算; 每个学科的计算(不需要交付此类文件)。
工程设计服务包括基础工程设计服务和其他工程设计服务。其中,工程设计基础服务是指设计人员根据发人单位的委托,提供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并据此提供设计技术披露、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等服务; 并参与竣工验收。
其他工程设计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员单独提供、发人单位应当单独支付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要设计协调服务、标准设计及复用设计服务、非标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 等。
一般来说,基本服务费包含在设计费中,其他工程设计服务的费用按具体服务内容收取。 当事人约定设计费范围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施工图审查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住房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纸的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 (3)消防安全;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的保护和安全;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否还应检讨项目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在施工图纸上加盖相应印章和签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管理要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特资资格。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仅设置为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特级资质设置为甲级、乙级。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技术特点,可将个别行业、专业、特殊资质设置为C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设置为D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级的建筑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承接本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和行业内同等级的相应专业专专(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和同等级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取得工程设计特种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
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适用法律问题《民法典》的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实质上是承包合同,在《民法典》和合同系列的分则第18章“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 主要有如下:第七百八十八条“施工合同是承包商进行项目建设并由雇主支付价款的合同。 施工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基本材料、概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成本等合作条件等条款。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质量不达要求或未在期限内提交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师、设计人员应当继续改进勘察设计,减少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 并赔偿损失。”第805条“因用人单位变更计划、提供信息不准确、未在期限内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况,造成勘察设计返工、中止或修改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勘察师、设计人员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分包或者非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未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承包人经提醒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的, 承包商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竣工建设项目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竣工建设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807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敦促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用人单位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对项目价格进行贴现,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项目,但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宜贴现、拍卖的除外。 建设项目的价格应优先于折扣或拍卖的项目价格。 ”第808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与建设单位(承包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完成约定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而签订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属于建设范围,不适用上述司法机关的规定解释。(一)专属管辖不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按照房地产纠纷确定,实行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得约定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但是,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没有此类规定,不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在其拖欠范围内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但是,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人员只能根据合同向合同相对方索取设计费,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能取得工程价款补偿的优先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补偿权。 行使本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除总承包合同外,一般认为仅限于施工承包人,而不限于设计者。 因此,设计人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不能行使优先权,要求获得建设工程价款的补偿。
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争议要点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建设工程设计纠纷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许多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此外,市场上仍有大量设计公司不具备承接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资质要求。 因此,合同效力问题既是难点,也是重要点。 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原因有: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例如,如果没有资质,则借用合格的承包业务,或者从高资质的承包业务借用低资质。
分包或非法分包有的设计师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全部委托给第三方,或者将部分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
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关于中外合作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工程设计领域,中外合作项目也存在涉外纠纷,主要是哪些设计环节可以外资企业参与。 《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国企业以形式形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编制等建筑工程设计服务跨境交付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提供前的方案设计。 第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中国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中国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以下简称合作设计), 在选定的中国设计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
所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的方案设计没有规定具体的准入条件,也没有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因此国外企业可以直接承担方案设计阶段,但后续阶段的设计需要采用中外合作设计的方式。
与解除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有关的争议
关于终止合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终止合同的理由是否得到履行以及合同终止时已完成的工作量的确定。
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履行,主要集中在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解除条件。
设计费纠纷
此类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计算设计成本金额的问题。
难点在于设计工作量的确定、用人单位要求变更或用人单位要求错误对设计造价的影响、合同无效情况下设计造价的确定、设计费的评估等。
法院对工作量的认定一般是根据工作进度和合同来确定的,有些案件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确定。 设计工作量主要以图纸设计图纸和编制设计文件为主,工作量的确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书为标准,判断设计工作的进度和工作量。
设计质量纠纷
此类争议主要集中在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包括是否符合范围、内容和深度的要求,设计成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可能的鉴定,以及是否以强制审查为依据,是否以强制审查为依据。 难点主要在于设计质量缺陷的识别标准、不同设计阶段质量缺陷的认定责任人、输入介质和环境条件是否对设计质量有影响、EPC项目设计分包责任划分、设计质量认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分包认定等。
设计进度争议
设计工期争议比较普遍,但责任更大。 由于设计工作中的技术因素较多,设计师将用人单位的想法落实到图纸中的过程也需要很多沟通,甚至用人单位的很多初步想法都比较模糊,很难界定设计延误的责任主体。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设计者会在合同中就大致的工期和可能的意外因素作出特别约定。
知识产权纠纷
设计图纸包含设计师的智力成果,一般情况下,双方的设计合同都会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中,未中标人交付的投标文件往往含有设计方案、效果图等智力成果,未经投标人明确同意,擅自使用投标人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2月**动态激励计划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应视为本所或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
文章供稿:廖金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