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校园友好环境建设,除了一部刑法外,还需要完成其他法律法规的系统联动。
作者:陈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近日,师生恋的话题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聚焦师生恋**,因为很多网友疑惑:法律是怎么对待师生恋的,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特定的相处方式中,不熟悉世界的学生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痴迷甚至崇拜他们的老师。 特别是如果一方未成年,无论谁在戏弄谁,不管他同意与否,都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剥削”。 这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师生之爱的存在,很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对其他学生潜在的不公,师生之恋也容易转化为性骚扰甚至更严重的犯罪。 因此,很多国家对师生恋情的监管趋于严格,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多都禁止师生恋,而且有一些量刑案例,国内也有先例。
至于师生恋触了什么规律,恐怕很难一句话回答。 因为师生关系背后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老师的性别和学生的年龄,会影响对事件性质的判断。 一般来说,师生恋情可能涉嫌犯罪——有照料义务的人或涉嫌性骚扰的犯罪,违反《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无论情节多么轻微,也会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
在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11)》中,将发生性关系的双方师生关系纳入刑法范围,增加了“负照料义务人”罪:负有监护、收养、 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照料、教育、医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意味着,如果女学生未满16周岁,男教师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是自愿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罪行具有明显的性别认同,如果照顾者是女性,则不属于这项罪行的范围。 此外,在实践中的师生关系中,对于**的相关犯罪,如果没有性行为,而是其他亲密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也存在争议。 有人问,刑法是不是需要加大打击力度,继续提高性同意年龄,还是要控制女教师? 这不是一个毫无根据的问题,而是表明,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校园友好环境建设,为校园教师和学生划定“安全线”,除了一部刑法之外,还需要完成其他法律法规的系统联动。
例如,《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刑法“范围”之外的师生实施性骚扰行为给予了负面评价。 师生之爱并不一定构成性骚扰,但由于师生之间的权力和地位不平等,学生的同意很可能不是真正的同意。 同意的确定与学生的年龄密切相关,人们普遍认为,学生越年轻,他或她真正同意的能力就越差。 因此,在校园性骚扰事件中,日常用“他年轻无知,你老了还无知吗”这句话可以用来指责老师,老师自然应该基于在关系中的优越地位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以“受欢迎”或“对方愿意”为由作为辩护。
同时,《民法典》规定,“政府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等合理措施,利用职权和下属关系,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和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由此可见,师生恋的发生地——学校,也负有防止师生恋的法律义务。 因此,作为一所学校,如何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理师生恋甚至性骚扰的工作体系,也将成为未来几年的重要课题。
从教师的职业道德来看,师生恋爱也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2018年,教育部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操守十项准则》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操守十项准则》中明确规定,不得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教师法》中也提到,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开除处分。
综上所述,就算是大学生、研究生,成年后,依然不能爱上老师。 虽然成年人有恋爱的自由,但一旦师生恋情发生,教师可能会被撤销教师资格,免去教师职务,同时必须进入国家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成本并不大,这也表明了中国对师生恋的高压态度。
笔者有发现,相关新闻事件公布后,很多人意识到师生恋爱的问题,表现出强烈的厌恶。 记得有个流行的**叫《窗外》,讲的是一个女孩子和老师无果的恋爱故事,现在这个**已经被一些人批评了。 这代表了一种进步,这意味着整个社会将对这些曾经不可接受的事情采取更严厉的态度。 因此,法律在进步,社会也在进步。 这种集体意识的提高也在不知不觉中促进了法治进程。
编辑:王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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