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达到公开招标金额,并且只有一个投标人投标或对公开招标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否可以转换为单一采购? 如何转弯? 是否需要专业人员出具独特的论证意见,是否有必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公示?
失败的公开招标可以转换为单个**吗?
福建省财政厅采购咨询专家陈岩认为,公开招标的失败也可以转嫁到单一的采购方式上。 《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足3人或投标人3人以下,投标人超过招标期限通过资格审查或合规审查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 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购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务部门批准。“这里的'其他采购手段'显然包括单一的**采购。 因此,投标截止时间后,只有中标人之一或只有一份实质性答复,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经批准后可采用单一**采购方式。 陈彦说。
公开招标失败如何采用单**采购? “目前,对于**预算单位项目,可以按照《**预算单位变更采购办法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执行,地方预算单位项目可参照实施。 新疆招标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告诉记者,“如果申请单一采购方式,采购方需要提供财政部批准的材料,包括:国内采购网公布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以及预算单位和采购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不质疑的说明材料, 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无需提供专业人员针对相关采购的独特性出具的具体论证意见。”
单**的转让是否需要展示和宣传?
是否有必要对单一的**采购方法进行公开招标的独特演示? “依法规定,招标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指定财政部门发布,且从公告到招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已远远超过单次**采购5个工作日公示期的规定, 从程序上保证了采购信息的充分披露,不再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发表独特的论证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购审查专家苏立琴说。
这样的项目需要省级以上宣传吗? 山西省采购评审专家郭伟告诉记者:“根据36号文第14条规定,申请预算单位在申请公示前变更为单一采购方式,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用于征求意见和专业论证, 包括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非歧视性条款,以及**机构出具的在招投标过程中未被质疑的相关意见材料。”
不过,山东省采购评审专家谭贤认为,根据2020年7月1日生效的50号文的规定,没有必要进行公示。 “50号文的格式在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任何歧视性条款,**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材料在招标过程中没有受到质疑。 换言之,此类项目不能按照50号文的规定进行公示,推定此类项目在申请前无需公示。 对于**预算单位,36号文和50号文正在执行中,可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50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