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全球采购服务业务
根据申请材料:(1)在全球采购服务中,电子元器件采购商通过华强**向公司业务人员查询产品或查询,公司利用EBS系统和第一业务库、SKU库的数据资源查找货源并完成采购,从而提供品类齐全的采购服务, 质量保证和可靠的交货。
2)公司一般指定业务人员长期跟踪和服务客户。同时,公司通过自建的一站式电子元器件采购平台——华强**,作为门户网站,为线上客户提供电子元器件采购服务。 (3)公司已积累数万个电子元器件,拥有数百万注册用户。
4)考虑到大中B端客户对电子元器件的需求频繁,交易额大,公司直接销售信息数据或数字系统并不是盈利的最佳方式。采购服务模式通过以交易形式赚取购销差额来实现利润,并按照总金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5)采购服务模式主要满足长尾采购需求,电子产品厂商在研发、试制、量产(市场供需错配)、维修等阶段,或在出现质量事故、库存短缺等情况下,存在大量电子元器件的长尾采购需求,具有难度大、小批量、 具有不稳定、多样化、分散、高频、高效率等特点。
6)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全球采购业务线下销售收入为54,736070,000元,28,500140,000 美元和 51,031 美元1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37% 和 9351%。发行人请:
1)说明发行人的全球采购服务是否仅限于电子元器件的采购、发行人在报告期各期间销售的电子元器件种类、主要型号的数量和比例、相关销售的波动性、原因和合理性**、销售价格与公开市场的差额; 以及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与各期间相应电子元器件采购量的匹配情况。(2)说明华强**的运作模式,包括首商的结算管理、发行人与首商之间的资金结算周期、客户订单的进度管理及货款的支付等,发行人是否需要向首商或买家收取结算、定金等管理费用, 以及华强**与EBS系统和SKU数据库数据资源的关系。
3)说明报告期各期间活跃商户、客户、经销商、客户数量及报告期的稳定性,发行人与首家企业建立合作的方式,是否签订合同,是否为独家合作,以及发行人在向下游客户销售时为确保相关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而采取的措施。(4)说明下游客户在买断发行人后向发行人购买电子元器件的必要性,发行人是否需要对元器件进行加工、组装或封装,“公司直销信息数据或数字系统不是盈利的最佳方式”的原因,以及目前同行业公司采用的商业模式是否与发行人有明显差异。
5)说明发行人在全球采购服务中的主要职责范围,是否有义务保证相关元器件的知识产权合规及相应措施,报告期内是否有因相关商品质量无知识产权而出现举报和投诉,是否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6)解释发行人全球采购服务只能满足长尾采购需求的原因,长尾采购后量产阶段不再通过发行人采购的原因,结合长尾采购市场规模,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全球采购服务销售规模和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合理性, 大客户的业务规模,以及采购目的。
7)解释全球采购业务线上线下销售的定义和定义标准,两者在商业模式、产品结构和客户类型方面的差异,相关产品主要线下销售的原因,以及相关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业务差异的差异、原因和合理性。结合上述内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选择可比公司的合理性,以及不选择**公司作为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 (8)根据业务实质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说明全球采购服务收入确认总额法的合理性,以及与同行业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请保荐人就所涉法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就所涉法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所涉会计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8)根据业务实质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说明全球采购服务收入确认总额法的合理性,以及与同行业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1、结合公司业务本质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全球采购服务采用毛额法确认收入是合理的
(1)《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2020年1月1日,发行人实施《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快2017年第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第34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是否对商品具有控制权,确定其是主要负责人还是第一人,该商品在转让给客户。 如果企业在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则该企业是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对价的总金额确认收益。 否则,企业为**人,应当按照预期应得的佣金或手续费数额确认其收入,该数额应当按照扣除应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收取或应收对价总额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数额或比例确定。 企业在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可以控制商品的情况包括:
1)企业从第三方取得货物或其他资产的控制权后,转让给客户。2)企业可以带领第三方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从第三方获得商品控制权后,将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一定的产出组合,并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其转移给客户。“企业在判断货物转让给客户前是否对货物有控制权时,不应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1)企业对货物转让给客户负有主要责任。
2)企业承担商品转让前后的库存风险。3)企业有权自行决定是非曲直。
(2)结合公司业务本质,采用总额法确认收益的合理性分析
2、根据同类企业与同行业企业的对比分析,公司与同行业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无实质性差异
根据同行业企业年报等公开信息,同行业企业开展的线上商品交易、商品销售、化工产品及电子元器件销售业务,国联股份、焦点科技、商宝、云汉新城均可合理判断采用总额法确认收益。 对于钢材贸易业务,上海钢联钢材贸易业务作为牵头人,采用净额法确认收益; 对于除以钢材贸易业务为主导业务外的其他钢材贸易业务,上海钢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益。 下表列出了详细信息: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全球采购服务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一致,并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