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3年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检察监督,促进公正刑事司法”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涉及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团伙,他们引诱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并勒索钱财,最终因敲诈勒索被判刑。
据介绍,2021年6月至11月,王某某A、王某某B、李某某(女,2004年6月出生)合谋让王某某、王某某B冒充李某某的成年亲属,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或酒吧等方式认识男子以装醉无处为借口引诱该男子与他发生性关系,故意在对方身上留下划痕,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王某A、王某乙以此为威胁,向该男子索要财物。
王某某三人利用这种犯罪手段,诬告陷害孙某某等8名被害人,致使其中3人在立案后被拘留逮捕,并勒索4名被害人23。70,000元,870,000元。
2023年1月17日,安阳市文丰区法院以诬告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佳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王某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数据映射。 据悉,2021年10月31日,李某某向安阳市公安局高技术分局报案,被孙某某**,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对孙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在调查中,高科分局发现,自称是李某某姨妈的王某某在立案后主动与王某B一起联系了孙某某的家人,称如果能赔偿,可以出具谅解书,到派出所撤案, 这与常识背道而驰。
由于本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高新科请文峰区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协调办公室对案件下一步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峰区人民法院向高新分院提出建议,以三人关系为突破口,围绕三人户籍信息以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查明李某某、王某之间无亲属关系后,进一步加强调研判定,认为三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决定改变侦查方向。 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佳等人涉嫌诬告立案侦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抓获三人,同时撤销对孙某某的起诉,解除强制措施。
王某佳等人被诬告后,文丰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认为,三人可能在禅城区犯下了类似的罪行。 文丰区人民法院依托检察院场外配合机制向禅城区检察院发出提醒,禅城区人民法院利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李某某在当地公安平台被捕前也曾在禅城区报案。 基于上述情况,文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三人具有明显的常规犯罪和游荡犯罪特征,建议高新分局应以三人的共同活动轨迹为线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查。
检察院最终查明,王某佳等人在江北区、重庆市、四川省绥宁市、河北省邯郸市等地共实施了8起诬告陷害罪。 其中4起案件之后是敲诈勒索,共计23起7万元,实际赃款为870,000元。 在三起案件中,受害人因立案错误而被拘留和逮捕。 文峰区人民法院、高新分局通过远程合作机制,向远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报案,移交证据材料,对已经立案侦查的三名被害人撤回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避免了冤假案件的发生。
在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以下两个问题有不同意见:一是王某佳等三人的诬告陷害是否与敲诈勒索有关,应当认定一罪还是数罪; 其次,在四项犯罪事实中,王某佳等三人仅实施了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报案的行为,并没有以指控威胁索要财物,如何定性四项犯罪的事实,应认定一罪还是数罪。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经过讨论和讨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本案的诬告、诬陷敲诈勒索不是必要的手段和目的行为,不构成必然的牵连关系,应当同时处罚。 二是不威胁以指控索要财物四项罪名的事实,应认定为诬告罪。 基于上述共识,文峰区人民法院向高新科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取证意见。 起诉后,法院维持了上述意见。
*:红星新闻记者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