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数字版权工作流程中,我们特别关注个人如何在数字时代主动主张和保护他们的数字权利。
在本次意见评论系列中,我们尝试从消费者和普通公民的角度出发,就行业提出的以个人数据治理和算法治理为重点的新机制和模式提出一些观点。 与公共数据治理部分的文章内容一样,我们的观点和评论只能代表一个思考阶段,并将在后续讨论中反复改进。
数据要素市场迫切需要允许个人数据的安全流通和大规模、自由的流动和应用。
近年来,学术界和工业界一直热衷于研究和推广数据托管模式(见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督管理局局长姚倩的文章),无论是数据信托(见中航信托代表观点)还是类似韩国的mydata(见东北**研究报告)等不同的法律基础和商业模式都有待落实。 在实践中,不同的数据交易所也一直在尝试与不同的行业伙伴合作,推动托管制度的实施,加速个人数据进入交易市场。 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见原始报告)在 23 年披露,它在 4 月底通过构建数据信托,在个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促进了个人简历数据的商业化。
23月底,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推出“我的数据,我的决定”数据授权平台(见原文),试图为个人数据提供统一的授权平台,让个人能够独立控制来自特定数据源的个人数据的流动,享受利益分配。
深圳数据交易所提出了健康健康领域个人数据统一资产账户的概念,并与北京中盾安信科技发展***公安下属机构共同构建了个人数据统一授权平台,构建了完整的个人健康数据确认生态闭环, 授权、流通、赋权和收入分配(见原始报告)。
在众多试点计划中,让消费者控制和分享数据红利似乎是中国数据托管实践的核心。 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扪心自问,普通人真正需要的,是事前极其繁重的控制,以及画馅饼式的利益分配?
作为消费者,我们担心在个人数据流通后,我们是否会收到一个又一个的垃圾邮件或营销信息。
作为消费者,我们担心个人数据在流通后不负责任地使用,是否会导致大数据杀伤愈演愈烈。
作为消费者,我们担心个人数据在流通后被滥用,是否会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被用于欺诈和其他邪恶行为。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每个人都会体验到个人的无力感。 因为你没有办法知道个人数据是如何流动和被使用的,更不用说真正维护你权益的能量和渠道了。
这可能是消费者真正需要受托人授权的地方。
如果我们重新阅读 20 篇文章的数据,我们可能会发现这些方案中缺少的元素是什么:
第六条 第二十条 数据:在上面的表达中,有两个关键点非常重要:探索方式:受托 人代表个人兴趣监督市场主体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数据的机制。
一、数据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监督责任。这不仅要从技术角度保证个人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而且要从制度规则的角度保证个人的数字权益在使用过程中不被滥用和不负责任。
其次,数据受托人应:代表个人利益。也就是说,个人与大象的关系,相对于任何商业组织来说,就是蚂蚁与大象的关系,那么,有没有可能通过受托人代表个人形成集体权益,与企业博弈,维护企业权益? 这是受托人的使命吗?
我们建议任何试图建立个人数据托管制度的组织都应该考虑如何让消费者放心地获得知情同意
受托人是否有可能为数据使用者建立信用体系,在消费者面临点击知情同意时,向消费者提供流通对象、流通场景、流通目的等更有效的信息,从而为是否给予知情同意提供决策帮助?
受托人能否为个人创造一种被山岳背靠的安全感,即在个人消费者的数字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和维权支持? 为了避免蚂蚁和大象博弈的权力不对称,充分发挥受托人本身的平台效应,为个人消费者的数字权益提供真正的保障?
我们相信,如果有一个真正的受托方,能够让消费者明确给予知情同意,并在出现问题时帮助消费者维权,那么消费者才能真正信任这样的受托方,让他们的个人数据安心流动。
致谢:感谢同济大学法学院陈继东教授组织了这次研讨会,为我们提供了思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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