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经济发展的加快,农村拆迁现象越来越普遍,其中不少村委会参与征地拆迁,配合拆迁方拆房,甚至挪用征地补偿金,私自扣留村民安置补贴,强行拆迁村民房屋。那么,如果村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又如何维权呢?
1. 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采取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为被告。
因此,即使该场地是由村委会强制拆迁的,这种行为也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依法认定第一人为被告,对村委会强制拆迁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村民委员会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
村委会依法实施的强制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权力; 因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使行政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而发生纠纷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起诉; 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权限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
3、村民可以向村委会举报哪些违法行为?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公布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和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公约,执行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公正行事,诚实守信; 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当确保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询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属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族、乡、乡、县人民报告。 经有关部门查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负责人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