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熊晓宝与被告熊是叔侄,被告是原告的叔父。 原告熊小宝的爷爷奶奶熊爷爷和熊奶奶育有两个儿子,分别是熊达和熊二,原告熊小宝是熊达的独子。 熊大于2004年5月17日病逝,继承人熊奶奶于2014年去世,熊爷爷于2022年5月去世。 2. 死者生前没有留下遗嘱。 原告熊小宝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他有权代位继承应由其父亲熊达继承的遗产的全部份额,经与被告熊二协商,双方未能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 于是,熊小宝向法院起诉熊二叔,要求分割遗产。 此外,熊小宝不知道爷爷奶奶有没有房产、有车,或者他们名下有没有积蓄的数目。
二、本案重点:
原告熊小宝是否享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3、(本)原告熊小宝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
1)诉讼索赔:
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已故熊爷爷、熊奶奶的遗产3万元(遗产实际数额在确定继承份额前核实);
(二)判令被告人承担本案所涉费用。
2)原告提交的证据:
1、熊爷爷、熊奶奶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户口簿复印件。
3.熊爷爷和熊奶奶的死亡证明。
4、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
四、我们(原告熊晓宝)**案思路
1)根据死者生前的退休单位和住所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原告只记得祖父母的工作和他工作的部门数量,律师带着调查令前往多个工作地点和部门,对死者的退休单位进行调查和核实。
2)由于原告只记得死者居住的住宅区,无法确定具体的楼牌号和位置,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房地产部门调查死者的房产作为庭审证据。
3)原告不知道死者名下有多少银行卡,属于哪家银行,对应的银行卡号,立案后,律师及时联系法官,申请调查令,到原告认为有存款的银行获取相应的银行对账单。
5. 律师陈述: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赡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和赡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嫡系后代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部分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代位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长子熊大先于被继承人及其妻子去世,因此熊大的儿子熊小宝可以通过代位继承,但只能继承其父亲有权获得的遗产份额。
三、根据律师的调查,死者在某社区拥有房产,仍以死者名义,市值10万元; 5万元用于死者死亡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此外,原告人提供死者名下的五家银行均未存入任何存款。
第四,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各自的遗产份额是多少,本案被告花费5万元用于死者的葬礼和埋葬。 鉴于被告人一直照顾死者直至死者去世,因此可以分割部分遗产。
最终,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继承了被继承人的份额3万元,被告继承了被继承人的份额12万元(含被告的丧葬费5万元),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6. 律师建议
首先,财富和亲情是代代相传的。 几乎每个人都希望他们的财产在他们死后由他们的亲人继承。 一方面,遗产的合理有效继承,可以使死者在死后拥有自己的财产,也可以巩固和延续家庭关系,使亲属之间更加相爱,保持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二、代位求偿权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后代代为继承。 代位求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代位求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遗嘱分为自写遗嘱、书面遗嘱、印刷遗嘱、音视频遗嘱、公平遗嘱等,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第三,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个人财富积累了越来越多的人,继承纠纷也越来越激烈。 自古以来,中国就一直对死后继承问题保持沉默或不愿谈,问题在于,现实中很多亲戚因为继承问题而告上法庭,其后果导致了“亲情如纸”、“亲戚如仇”、“亲戚老死不和”等等。
如果事先立下遗嘱,或者提前召集子女约定自己财产的分配,子女的后代不会因此而发生纠纷,更不会造成家庭关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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