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
张三新买了一辆宝马车,取车后第二天就被李思追尾,交警认定李四负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宝马后保险杠、传感器、排气管大面积损坏,造成维修费用近10万元。 李思驾驶的车辆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上述维修费用。
张三认为,他买的新车还没来得及开,就已经严重损坏了,有折旧损失。 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由侵权人李思赔偿。
李思认为,自己已经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有赔付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没有表示不会对折旧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三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折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损坏部件的修复符合使用要求,但受维修工艺的影响,难以达到原装配质量。 与二手车交易市场上的同类型无事故车辆相比,该车的市值明显降低,交易**差异较大。 事故发生后,该车贬值4.5万元。
保险公司观点
1、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维修后价值降低造成的减值损失,属于商业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故不予赔偿。
2、张三购买的车辆为自用车,非出售商品,且已修毕无折旧损失。 而且,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车辆折旧损失的赔偿,也没有必要对折旧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根据购置时间、车辆程度、位置、鉴定评估意见等情况,结合车辆部分损坏部件已更换修复,损失已部分赔偿,决定支持张三车辆折旧25000元。 保险公司被命令支付折旧损失。
律师陈述
有利于折旧损失的法律依据。
车辆折旧损失是指事故发生后,车辆经专业保养后恢复其外观,可以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可操作性等性能不能恢复到事故发生前而车辆价值降低,事故发生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未发生事故的车辆价值之差。
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车辆折旧损失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范围,但也不排除在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之外。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补偿问题的提案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对此类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 在少数特殊和极端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适当的赔偿,但必须慎重考虑和严格把握。
车辆发生事故后,经修理后已更换为旧车,原则上不支持车辆的折旧损失。 但对于在售车辆、新车、行驶里程小,维修后性能无法恢复,车辆实际损失的,可酌情支持折旧损失。
是否仅在车辆销售时存在折旧损失。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张三的车辆是自用的,不是出售的车辆或未进入二手市场,因此没有发生折旧损失。
笔者认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损坏导致其市场价值贬值的事实在客观上已经存在,损害已经发生。 如果只能在汽车出售时提出折旧损害赔偿要求,无异于强迫受害人在立即放弃汽车和放弃折旧损害赔偿之间做出选择,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此,折旧损失的赔偿不应以受害人会立即损坏汽车为前提。
折旧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 不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
实践中,保险合同多为标准合同,折旧损失往往被纳入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 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相关条款,并在保险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否则相关条款将无效。 保险公司不一定免除责任。
撰稿人:盈科上海灵山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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