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昨天,我看到一个案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金融借款合同年利率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明显偏离实际损失为由,要求降低总利率24%的, 它应该得到支持。本案中,金鹏公司与渣打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金鹏公司应充分履行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应按未偿还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罚息,未违反上述规定,本院不采金鹏公司的上诉意见。 ”【1】
那么能否参照逾期交付安置房24%的年利率来计算罚息,首先要确定的是安置房的价值是否可以用货币来计算和衡量,其次是逾期安置房是否等同于逾期贷款, 最后,逾期安置房是否属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安置房价值的计算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商品的单价、数量和质量,并确定要支付的商品金额,而安置房也需要满足这样的条件才能满足交易的必要条件,《国有土地征用房屋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如下: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作出房屋征用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住房的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众多的,应当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作出房屋征用决定前,征用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户,并指定用于特殊用途。
第十七条 市、县一级人民作出征用房屋决定的,给予被征用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房屋被征用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房屋被征用而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 市、县两级人民应当制定补贴和激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公布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 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鉴定机构按照房屋征用鉴定办法。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审查评估。 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评审。 住房征用评估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金钱补偿或者财产权交换。 被征收人选择交换房屋产权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提供产权交换房屋,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被征用人因旧城区改造而征用个别住宅,选择交换改造区房屋产权的,作出征用住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数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交换产权的房屋位置、面积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未履行赔偿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从上述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安置房的价值需要从征收之日起确定,需要足额使用和指定用途。 以山西为例,《山西省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也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作出房屋征用决定时,征用补偿资金应当在同级预算中安排,并全额到位,专款专用。 被征收人以交换产权的方式获得补偿的,应当将财产权交换的房屋价值计入征收补偿总额。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房屋被征用,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用人可以选择金钱补偿或财产权交换。 房屋征用部门应当与被征用人签订补偿协议。 实施货币补偿的,应当明确房屋价值的赔偿金额、停产造成的损失赔偿、搬迁补贴、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等。 交换产权的,应当明确产权交换所用的选房地点、类型、面积和顺序,被征用房屋与产权交换房屋差价的结算办法、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搬迁期限、搬迁过渡办法; 过渡期、停产损失赔偿、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将产权换成期房安置的,低层、多层房屋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中高层、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 过渡期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3】
综上所述:安置房过渡期其实明确了交付期限为24-36个月,如果超过,就是逾期了。
延迟交货的依据
安置房的价值应首先在逾期交付后确定,在安置房价值的计算中不难看出,被征用财产的价值从征收之日起明确,换算成货币进行安置房的价值计算, 所以安置房具有货币属性。
逾期交付补偿标准未约定,或以过渡费代替实际占用的安置住房的货币资金,以逃避应尽责任,以安置住房等值货币赚取利息利润。 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也是作为商品使用的,买方在银行拿到贷款后确实需要支付贷款利息,如果逾期,将承担罚息,所以当被征收人占用被征收人房产的等值货币时, 征收人应按银行贷款利率缴纳24%的罚息。
赔偿不是目的,只是为了纠正错误
不光有这样的问题,如果依法行政,还会有逾期的问题吗,如果执法规范了,还会因为逾期交付而有法院吗,如果出了差错,还会有那么多行政官司吗? 可惜的是,我所看到的是,有些人根据行政诉讼的胜诉率来标榜自己的成绩,有些人对问题视而不见,所以赔偿不是目的,而只是通过惩罚来纠正现有的错误。
在我看来,我们需要的不仅是依法治国的态度,更是敬畏和尊重法律。 依法施政、规范执法、纠正错误都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这些目标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更需要付诸行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依法治国不是万能的。 即使在法律制度发达、执法严格的国家,也很难避免行政行为的错误。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略错误。 相反,我们应该积极纠正错误,及时纠正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纠正错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其次,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虽然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律补救措施,但它成本高昂、耗时且容易产生对抗情绪。 因此,我们应该寻求更多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的途径,以节省司法资源,同时帮助解决社会矛盾。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以服务人民为宗旨,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才能让人民满意。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监督和约束,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之,依法治国、规范执法、纠正错误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这些目标需要付诸行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才能让人民满意。
参考文献: [1].北京金融法院 2023 京 74 民中 1933 号
[2] 国有土地征用房屋的补偿和规定
[3] 山西省国有土地房屋征用和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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