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临时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文件,是在辛亥革命后制定的,旨在建立和保护新的国家制度和公民权利。 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国是一个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实行负责任的内阁制也就是说,国家的行政权是内阁的责任,总理必须得到国民议会的信任。
2.主权归属:中国主权属于全体人民,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
3.* 组织结构:规定人民**是最高行政机关,由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原则构成,包括行政院、参议院和法院。
4.公民权利:保障公民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如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言论和出版、集会和结社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参议院权力:赋予参议院广泛的立法权,以及:对行政权力有一定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6.法院独立性:强调司法独立,保证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干涉。
7.地方制度:虽然没有详细阐述,但地方自治原则在原则上得到承认,允许地方政府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该暂行法于1912年3月11日生效,其制定和颁布,在早期对推翻封建皇制、建立政治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初步基础。
然而《中国暂行宪法》。很多事情本来就不是这样的,就是这样孙中山辞去了**的临时职务,革命政权垮台军阀袁世凯在手后为防止袁世凯以合法手段滥用职权,临时参议院急需修订和制定。
《临时公约》的主要特点是:袁世凯被限制和阻止。 主要表现有:
一将**系统更改为负责机柜系统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
第二,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暂行规约》规定,除立法权外,参议院还有权同意重大决定**和副**的权利。 当临时大会重新审议参议院决定的事项时,如果有参议员仍然坚持原来的提案大**必须颁布和实施
第三,规定了特别的修正程序。 《临时公约》规定,对《规约》的增删和修正,经参议院或临时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五分之四以上参议员出席,并经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为了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盟约的改变。
作为近代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宪法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就,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了“民主”和“共和”的形象。 其中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是符合当时条件下中国社会发展的潮流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但是,《临时规约》具有个别化立法的局限性,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者的宪政理想主义和实践上的软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