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提前结束,产假工资缩水,灵活员工没有生育保险
有些女员工“没有投保”生育保险
产后领取生育津贴,是职场妈妈非常重要的保障。 产假津贴是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分娩期间的工资。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女员工在去接她们的路上遇到了很多困难。
产假津贴和工资是否可以兼顾。
2023年,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按照法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冯某某加入重庆某中心小学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双方每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冯某劳动合同的最后一期将于2021年8月25日届满。 2021年2月25日,冯某某自然分娩,中心某小学只批准了冯某某的60天产假。 2021年5月6日,冯某某应学校要求上班。 2021年6月28日,冯某某通过微信群表示愿意下学期离职。 在此期间,学校在产假期间支付了冯某某3200元的工资。 2021年7月16日,当地公安局结算了冯某某的产假费用,结算报表确认产假期间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6月17日,结算费总额为1529493元,在向学校支付款项后,学校从他休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中扣除了3200元,实际支付了冯某某12094元9 美元。 仲裁后,冯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中心小学在他休产假期间向他支付劳动报酬。
生育津贴和工资可以重复吗?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解释,生育津贴的作用是为参保女职工提供产假期间的替代工资收入,不向女职工发放产假补贴。 生育津贴一般发放给被保险职工所属单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至于产假津贴和工资是否可以重复领取,主要涉及用人单位的工资管理等,建议进一步咨询用人单位。
但法院认为,冯某某应用人单位的请求,依法有权获得劳动报酬,符合按劳计酬的基本原则,而对于女职工基于生育保险事实享受生育津贴的事实,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同时享受并不冲突,也不应相互取代。因此,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的报酬,应予以支持。
应该明确的是,不鼓励在产假前重返工作岗位。 中国劳动关系学会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剑锋认为,企业要真正体现对女性员工的保护和尊重,最好的方式就是按时足额缴纳女性员工的生育保险,并保证女性员工能够享受足满产假和现有的激励性产假。 “产假不仅保护了女性员工的利益,也保护了婴儿的成长。 ”
谁来弥补产假期间减少的工资。
目前,越来越多的女性在职场上发挥自己的能力,收入高于雇主的平均工资。 因此,实际工资与产假津贴的差额,成为部分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之一。
在“2022年北京市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中,公布了一例案例。 来自北京的吴女士于2013年加入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月薪2万元。 产假期间,公司只发了247418元生育津贴。 对此,公司表示,吴女士月薪2万元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全勤奖、工龄工资。 因此,在计算产假工资时,只应计算2500元的基本工资。 在多次沟通失败后,吴女士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补足产假期间产假津贴和工资之间的差额,并同意接受工会调解员的调解。 工会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向公司详细介绍了工资和产假结构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工资总额构成规定》,工资总额由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小时工资包括实行结构性工资制度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雇主不得因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产假津贴,按照参加过生育保险的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标准缴纳;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产假前支付女职工工资。
最终,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向吴女士支付了产假津贴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额4万元。
沈剑锋还提醒用人单位,如因用人单位遗漏、少缴或少缴生育保险,导致劳动者生育津贴达不到劳动者上年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有义务补足。
如果我在分娩前失业,我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吗?
2018年3月,欧女士加入广州某餐饮公司,加入前已怀孕。 2018年8月,公司认为欧某提供虚假工作经验,入职时缺勤,在生产前夕作出解雇决定,双方发生纠纷。 同年9月15日,欧某生完孩子,要求餐饮公司赔偿其产假工资12.78万元,哺乳期工资14.91万元。 经审查,公司未能提供欧某旷工、迟到等证据,欧某填写的工作经历不虚假。 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应向欧某支付产假工资106800元,护理工资23640元。
法官解释说,女性雇员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外,还应当支付女职工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享有的产假工资和部分护理费。
随着新业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弹性工作者。 以前,与在职工人相比,灵活就业的妇女无权享受产妇福利。 2022年,包括国家卫健委在内的17个部门发布建议,鼓励能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员工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随后,贵州、浙江等地明确将弹性就业女性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沈剑锋认为,目前灵活用工的生育保障确实有所欠缺。 将弹性就业者纳入生育保险支付和生育津贴范围,对保护这一群体的利益、促进生育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灵活用工缺乏稳定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生育保险和如何分配福利确实需要制度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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