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cosplay引发的人像侵权纠纷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基本情况
刘是国内知名的动画角色扮演者,曾在日本漫画《黑管家》中饰演“塞巴斯蒂安”一角,拍摄了一系列**,并首次发表在刘晓波使用的新浪微博账号上。
2022年2月,刘某发现该公司运营的网店“未经刘某授权,将上述**用于经营活动”。该诉讼是针对该公司提起的,要求其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包括:1责令被告立即删除涉案货物链接,并将货物下架; 2.责令被告在其店铺首页刊登道歉声明,就侵犯刘某肖像权向他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确认;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证据保全等合理维权费2200元,精神慰藉2万元,其他经济损失27800元); 4.被告被命令承担案件费用。
该公司辩称,涉案商品链接中使用的**来自**平台**,本公司并不知道**被刘某拍摄的事实。 被诉货物没有销售量,实际销售,公司没有从中获利,因此请求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刘是否有权对漫画人物“塞巴斯蒂安”进行形象塑造; 本公司使用涉案**是否构成对刘某肖像权的侵犯。
审裁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理由
广州网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对肖像的定义,是否为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关键在于能否被认定为特定自然人的外在形象。 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相貌的综合特征对他人形成的视觉效果,能使普通人产生与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情感活动。 如果打扮成虚拟人的自然人形象,如文学作品或动画人物,能够被公众认定为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则属于自然人肖像的保护范围,否则不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可以寻找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刘对他的漫画人物“塞巴斯蒂安”的形象没有肖像权。 本公司使用的**不反映刘某的外部形象,原因如下:
刘是专业的动画角色扮演者,案中的人物形象是刘通过化妆、发型、服装、动作等设计对“塞巴斯蒂安”的动画角色形象的诠释,而不是对刘本人颜貌的再现。 虽然**中的人物呈现了刘某的部分面部特征,但仅凭这部分的五官还不足以认定为刘某这个自然人的外在形象。 而且,刘晓波在自己的微博账号上所说的“角色和人不能混淆”等内容,可以看出刘某主观上并没有公众愿意将自己的角色形象与外在形象联系起来,他也认为自己的形象与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形象存在差异。
虽然刘某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口碑,其“粉丝”能够将涉案人形象认定为刘某的化妆,但这种认定是基于“粉丝”对刘某作品的长期关注和关注。 公众对涉案案件的赞赏和对刘晓波的喜爱,本质上是对刘晓波艺术能力和创作水平的认可,而不是指向刘晓波本人的外在形象。
从公众的认知出发,也很难确定公众能否在涉案人形象与刘本人的外部形象之间建立联系,进而产生与刘本人相关的思想或情感活动。
因此,本案动漫人物形象并不反映刘某可识别的外部形象,不属于肖像权保护范围。 刘某主张公司以肖像权为由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法官说法律
袁岳法官
Cosplay(Costumeplay的简称)一般是指使用服装、配饰、道具和化妆来扮演动漫和游戏中的角色。 角色扮演者通常被称为角色扮演者。 角色扮演者能否通过化妆、造型、摄影等艺术技巧来“还原”要扮演的动漫或游戏角色的形象,是公众判断角色扮演者能力水平的关键。
1.肖像的“个性”特征与动漫和游戏角色的“虚拟性”特征之间存在冲突
Cosplay是自然人对动漫和游戏角色的扮演,对角色形象、服装、角色设定、故事场景的追求与原版动漫和游戏高度相似。 Coser主观上希望自己的cosplay形象能够更好地再现虚拟人物形象,而不是他的外在形象,从而反映出肖像的“个性”与人物的“虚拟性”之间的冲突。
(一)。个性
肖像反映了可以识别的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不仅限于面部特征,还包括身体部位、声音等,是区分人与人之间的重要标志。 肖像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可以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动漫和游戏角色的设计是艺术品,不是真实个人形象的复制品,没有个性。 特别是动画角色多以“二元性”的形式体现,其角色设定、个性、喜好、着装风格都是由创作创造的,每个动画角色都有自己特定的画面场景、故事背景等,除了权利人的再创作或改编外,不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自然而然地改变。 因此Cosplay形象一般不反映演员的外在形象,而是反映动漫和游戏角色的设计。
(2) 再现性
再现性要求反映了现实中自然人的形象,必须得到人们的认可。 动漫和游戏角色虽然有一定的人物形象,但它们是虚拟的,没有客观性,人们在现实中是不可能认出来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中的“塞巴斯蒂安”角色形象是刘某通过化妆、发型、服装、动作等方式对动漫人物形象的发挥,而不是对刘某本人外貌的再现。 刘自己在微博上表示“角色和我自己不应该混为一谈”,也表明刘没有将角色形象与自己联结的意愿。 由此可见cosplay所呈现的形象,更多的是动漫和游戏角色的艺术表达,而不是coser本人形象的再现。
(3) 可识别性
“可识别性”是肖像画的核心特征,而肖像画的本质在于指向特定人物的可识别性。 “可识别性”是自然人的外在形象得到保护的前提。 法院对“可识别性”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某一形象能够充分反映某一特定自然人的身体特征,要求公众能够通过该形象直接与某一自然人建立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要求该形象能够体现某一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 二是以“普通人的认知标准”作为判断可识别性的具体标准。
在cosplay过程中,coser 基于恢复角色形象的需要,自愿削弱了 coser 本人的外部形象
对动漫和游戏角色形象的解读过程,是Coser放弃外部形象原有的可识别性,逐渐增加被扮演的动漫角色的外部形象的可识别性的过程,其肖像权的基础在角色扮演过程中被削弱了。 也就是说,在动画角色扮演活动中,考虑到演员形象与被扮演的动漫角色的差异,只有当演员放弃自己的外在形象表现,让外在形象更接近被扮演的动漫角色时,才能获得更好的还原效果。 在这个过程中,基于外部形象的演员自身权利基础被削弱,演员本身的外部形象可以更好地被公众认同。 如本案所示,相关公众可以快速识别出涉嫌侵权**中的人是“塞巴斯蒂安”,而不是刘。
值得注意的是,邀请明星扮成游戏角色,虽然也呈现了游戏角色的形象,但实际上属于游戏运营商对明星肖像的商业利用,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突出游戏角色的性格设定和特点, 而是利用大众对明星的喜爱来推广游戏产品。而不是首先在游戏本身中识别明星角色。
在cosplay的情况下,cosplay扮演的角色一般需要经过特殊的化妆,比如cosplay的形象与人的真实面貌有很大差异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普通人无法通过该图像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则该cosplay图像不能成为coser肖像权的对象。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观察coser的面部特征是否完全被化妆覆盖,以及是否使用了动漫角色形状的实质性部分(如特定的发型、瞳孔、图案等)来判断。 cosplay表演的目的和比例也应该考虑在内。
通常很难通过“普通人的感知标准”来识别coser本人的外部形象。
虽然刘某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口碑,其“粉丝”能够将涉案人形象认定为刘某的化妆,但这种认定是基于“粉丝”对刘某作品的长期关注和关注。 作为喜爱刘某作品的“粉丝”,因为熟悉刘某的构图和化妆习惯,所以他可以知道,被告**所呈现的角色是由刘某扮演的,而识别过程并不是大脑对刘某外部形象进行处理的结果,这是一种人格标记,而是对刘某的艺术表现能力和表达水平的认知加工。 公众对涉案案件的赞赏和对刘晓波的喜爱,本质上是对刘晓波艺术能力和创作水平的认可,而不是指向刘晓波本人的外在形象。 刘本人也认为,自己的形象和他所扮演的角色的形象是有区别的。
从大众的角度来看,由于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虚拟角色的cosplay,除非熟悉特定演员的构图和化妆习惯,否则很难在众多cosplayer中区分它们。 也就是说,刘晓波作为演员的显著认可度远不如“塞巴斯蒂安”作为演员的认可度。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每个人的社会热度不同,确实很难完全按照大众的标准来判断可识别性。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按照熟悉权利人的标准来判断可识别性。
(4)性格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是个人因其外部特征而享有的利益。 肖像作为一种人格标志,不仅可以将肖像权人与他人区分开来,还可以体现肖像权人的个人尊严和个人利益。 在cosplay活动中,每个演员的头像都是一样的,所以cosplay形象的差异一般是微妙的,不像不同自然人之间的区别。 此外,公众很难通过cosplay形象了解coser的性格、行为、性格特征、厌恶和偏好,就像cosers不会通过cosplay形象参与日常社交活动一样。
2. Cosers 发挥其 Cosplay 形象的权力有限
肖像权是绝对的、排他性的,除权利人外,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不侵犯权利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的力量可以分为正面和负面。 肖像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肖像权的权利,而coser在行使其cosplay形象的权力时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
(一)生产权限制
制作肖像的权利也称为复制图像的权利。 只有当一个自然人的形象被转化为肖像时,它才能被没有人体的人传播和使用。 肖像权人有权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复制其图像。 然而,在cosplay活动中,cosers对动漫和游戏角色的再现取决于虚拟角色创作者的设置。 Coser 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再现头像,也不能只在自己的外在形象上再现头像,而是需要使用定制的 Cosplay 服装、化妆安排、造型设计等来充分呈现头像。 未经艺术作品权利人授权,Cosplay图像可能无法按照Coser的意愿传播和使用。 此外,Coser 本身的外部形象在动漫和游戏角色形象的创作过程中只起到很小的作用,Coser 本人的外部形象很难在 Cosplay 形象之外被公众识别、传播和使用。 简而言之,coser没有强烈的动机去为一个缺乏“服装、化妆和道具”的cosplay角色寻求肖像权保护。
(2)使用权的限制
肖像权人可以通过使用自己的肖像来获得一定的利益。 您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您的肖像牟利。 使用权的力量在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公众人物身上尤为明显。 要知道,明星的肖像之所以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并不是因为它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明星基于自己在长期工作、生活和社交互动中的努力而形成的良好形象,可以激发大众对明星形象的尊重和喜爱,进而给明星本人带来经济利益, 而明星肖像的财产利益,也离不开他的个性。cosplay形象不是基于自然人的工作、生活、社交互动,只要cosplay形象还原得足够多,就会在cosplay圈内受到追捧与coser本人的社会评价的相关性很低。 此外,Cosers在使用Cosplay角色时,需要考虑是否侵犯他人的版权。
(3)公开权受到限制
肖像公开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以及何时、如何公开。 行使这种权力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从积极的一面来看,肖像权人可以自行公开自己的肖像,而从消极的一面来看,他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公开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就cosplay图像而言,cosers扮演的动漫和游戏角色必须首先由版权所有者发布。 即使Coser能够决定何时何地扮演该头像角色,仍应受该头像角色的著作权人相应著作权人的行使,如修改权、复制权、展示权、表演权等,Coser也有义务保护虚拟角色的形象不被扭曲和篡改。
(4) 许可使用权的限制
肖像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肖像权的使用方式和程度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这一权利在肖像权内容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由于肖像权人的肖像是区别于他人的人格标识,行为人在获得肖像权人授权后,可以按照行为人的目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例如,广告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活动的安排,要求肖像权利人为其拍摄宣传海报,广告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肖像持有人的着装、造型和拍摄主题等,拍摄完成后,广告公司也可以将肖像印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或通过在线公众号发布。 由于cosplay图像仅限于特定动漫或游戏角色的图像,因此即使coser授权他人使用cosplay图像,cosplay也很难以与上述广告公司相同的方式使用cosplay图像。
3.任意扩大cosplayer(cosplayer)肖像的范围会造成不必要的权利冲突
《民法典》确立了肖像识别的“可识别性”,除了**、素描、漫画图像、游戏图像等典型肖像形式外,如果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可以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并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其意义在于,从“人脸中心”向“可识别”的转变扩大了肖像的保护范围,符合数字经济中信息技术的发展需求。 Cosplay图像作为Coser肖像的保护之所以存在许多障碍,其本质原因是Cosplay图像通常是动漫和游戏角色的整体形象,而不是Coser作为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的再现。
由于肖像权的排他性,保护cosplay图像的肖像权应该更加谨慎,因为随意扩大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权利冲突。 例如,在实践中,同一个头像可能由多个Cos扮演,如果在服装、化妆、造型高度相似的情况下,对Cosplay形象进行肖像权保护,就可能导致其他Cos无法再扮演和披露同一头像的情况,从而限制他人的行为自由。 又如,在肖像作品著作权人、肖像作品载体所有人、肖像权利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肖像作品著作权人和被载体所有人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应当受到肖像权人的约束。 如果您将肖像权授予角色扮演角色,您可能会不当地限制动漫和游戏角色的版权所有者以及工作载体所有者的权利。
4、Cosplay涉及动漫和游戏角色的复制、表演、传播、改编等,不一定与个人肖像有关,可诉诸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在著作权人许可下,对相关作品进行某种原创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在角色扮演活动中,角色扮演者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化妆、服饰、造型等方式复制动漫或游戏角色,受表演者权利的保护。 表演者权利的内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失真的权利、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保护表演形象不被歪曲是表演者的道德权利,实质上具有人格权的属性。 从人格权法的角度来看,对表演形象的保护首先需要确定是要保护的是表演形象还是表演者自身的形象。 就表演的形象而言,它通常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因为它可能是虚拟的而不是真实的人。 但是,相关表演形象确实可能涉及表演者本人的形象,在这种情况下,该形象可能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有人认为,虽然cosplay角色尽量模仿原作动漫或游戏角色形象和角色设计,但在特定情况下呈现的一些“故事线”和“场景设计”,主要是由coser主导进行创新设计,这可能构成原创性的表达。 对此,《著作权法》规定存在改编权,即对作品进行修改,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该权利是作者从其作品中获益的权利,作者可以自行使用、授权他人使用、转让。 如果Coser在著作权人的授权下获得了作品的改编权,则Coser有权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广州网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