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截瘫,生活跌入谷底,阴暗的日子让潘的家人几乎绝望。 在检察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事情有了转机。
近日,在贵州省凯里市检察院,潘某的女儿小潘对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深深的感谢。
一起事故引发了对工伤认定的争议。
潘律师是凯里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他的经历始于五年前。
2018年12月5日,潘某在贵州省丽平县某村从事线路工程作业时,不幸被一根水泥杆砸伤。 经司法鉴定,潘某的伤势被评定为一级残疾。 潘某住院期间,聘用他的宇仁公司预付了21万元的医疗费,但未支付其他费用。 由于后期成本高昂,潘家到处借钱。
为了申请工伤赔偿,潘某家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宇仁公司将承包线路项目转让给同福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认定工伤的决定》,以同福公司为用人单位,认定潘某所受的工伤属于工伤。 同福公司认为,宇仁公司与潘某签订了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为宇仁公司,遂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用人单位适用不当为由,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的复议立即终止。
潘某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 同年12月2日,法院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在程序上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正确为由,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潘某不满意,再审申请也被驳回,遂向凯里市检察院申请监管。
检察监督查明真相。
凯里市检察院检察长受理案件后,对法院原审卷材和工伤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查; 询问了处理潘某事的同福公司负责人、裕仁公司主要负责人、潘某相关证人; 到潘某家中了解他伤势恢复情况及家庭生活现状;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座谈会,探讨潘工伤认定的难点及解决办法。
检察官与企业人员核实情况。
经调查,检察机关发现,昱人公司将丽平县某村的线路工程承包给同福公司时,尚未正式注册,因此不具备从业人员资格。 潘某在作业中受伤后,总务公司为逃避责任,以需要办理工伤赔偿手续为借口,要求裕仁公司与潘某签订劳动协议,并将时间追溯到裕仁公司成立后、潘某受伤前,造成裕仁公司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假象。 在办理潘某工伤认定案件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向总务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存在程序违规、事实不清等情形。 因此,在复议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识到原工伤认定决定有误,主动撤销,属于自我纠正行为。 公诉人审查了本案所有证据后,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是正确的,推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适当,因此于3月21日作出不支持潘某监管申请的决定, 2022年,并向潘某和潘某家属详细解释了不支持监管的原因,得到了潘某及其家属的认可。
两家法院在各省开展合作,促进和解。
鉴于潘某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性,凯里市检察院重点解决案件争议,在作出不支持监管申请的决定后,继续开展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凯里市检察院向该局下发了检察建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由于工伤认定程序繁琐冗长,为最大程度保护潘某的合法权益,在凯里市检察院的指导下,2022年4月,潘某家属向雨仁公司注册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并将宇仁公司和同福公司列为被告。受理此案后,鹤城区法院主动与凯丽市检察院沟通,双方决定密切合作:凯丽市检察院负责核实宇仁公司与潘某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真实性,并开展向同福公司讲法、推理工作, 潘和他们的家人;鹤城区人民法院负责对潘某的伤势进行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并向裕仁公司明确法律规定。 双方及时交换意见,探讨下一步工作方法,形成合力解决争议,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3年5月24日,鹤城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函,同福公司、宇仁公司共同向潘某支付工伤赔偿金132万元。 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同福公司、宇仁公司长期未支付相应款项。 检察院及时跟进并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和赔偿金的支付情况,并多次向同福公司、雨人公司讲解法律和理由。 两家公司随后积极筹集资金,向潘某支付了132万元工伤赔偿金。 (文中公司名称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