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疗机构自杀的情形和医疗机构应承担过错的情形需要公平、明确。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所以我们可以从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的角度来看。
一、医疗机构的义务:
1、医疗机构必须履行挽救生命、救助伤员的法律义务:医疗机构应当在接收病人时和接收病人后提供及时、适当的医疗救助,并履行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进行检查,制定合理、科学的方案,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2.医疗机构必须履行安全保障防范的法律义务:我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医疗机构(包括营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精神疾病患者因未尽到照料义务而自杀: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医院有照顾病人的义务,因医院未尽到照料义务而自杀的; 或医院用于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的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为患者自杀提供便利,可能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误诊导致自杀:虽然《民法典》第186条规定,不能或者不宜向病人解释的,应当向病人的近亲属解释,并取得病人的明确同意。 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医院不能将患者不宜知道的疾病信息告知患者,如果医院告知患者病情严重死亡,医院不承担责任,但如果疾病误诊,医院仍需承担过错责任。
3、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患者自杀行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医院有过错或疏忽,医疗服务义务未到位,应按其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如缺乏照料,导致患者自杀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报警或抢救, 根据具体情况,患者的自杀可能对患者的自杀负有部分责任。
总之,自杀首先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因此通常自杀者承担主要责任,医院等公共场所只有在有过错或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