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活化利用既有土地、低效土地再开发、城市更新都是国家提出的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这四者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
这些看似与我们生活相距甚远的政策,其实是紧密相连的,对于我们了解国家的土地管理规划和方向,指导我们个人的实际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1.经济和集约化地利用土地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说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能找到。
《城乡规划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开发、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和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部门性法规。 2014年5月22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并于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二次部级会议上通过《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订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提高土地保护和集约利用水平”。
土地的经济利用是相对于土地浪费而言的,重点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是相对于土地的粗放利用而言的,重点是改善土地利用模式。 无论是节约还是集约化,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获得更多更好的效益。
2.活化和利用现有土地
2020年4月9日,新华社发布《中国共产党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盘活建设用地存量”。
“存量”是相对于增量的,指的是现有的、已经存在的。 从广义上讲,“存量土地”是指已经占有和利用的现有土地资源; 狭义是指仍有利用潜力的建筑用地,如闲置闲置未利用土地、未充分利用土地、已利用但利用效率低的城乡建设用地等。
既有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更侧重于对现有土地资源的再开发利用,而不是开发新的建设用地资源,有利于保护土地利用类型的合理布局,提高既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3.低效土地的再开发
2023年9月14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土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低效土地再开发政策看似简单易懂,顾名思义,就是低效土地再开发。 然而,什么是低效土地? 识别低效土地的标准是什么? 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深入挖掘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行)的指导意见》(2016年)明确将低效用地界定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为布局分散、用途广泛、用途不合理、建筑破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要求权属明确、无争议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低效用地再开发,主要是指已开发但因开发中各种原因而土地利用效率低的建设用地再开发。 主要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城市更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一般来说,城市更新就是通过某种方式改造城市中不适合城市发展的部分,使其适应城市的发展。 城市更新主要有三种方式:重建、整治和改善以及保护。 通过城市更新,推动城市向更高品质方向发展。
通常本文中描述的四项策略各有侧重点,但也有共性。 这些政策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提出的,适应了发展和时代变化的需要,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目的,有利于促进城乡更好的发展。 无论是过去的经验,还是正在进行的实践,对于党的二十大背景下提出的城乡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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