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不到一年,在这段短暂的婚姻结束后,该男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长达20页的详细费用记录,要求退还婚姻期间高达25万元的费用。
雄把它拿出来20 页支出明细,双方的矛盾达到了沸点。
在这起结婚还不到一年的离婚案中,双方的矛盾在法庭上达到了沸点。
该男子出示了一份长达20页的开支明细表,详细列举了从恋爱到婚姻结束的开支:情人节、七夕节和生日送给妻子的红包共计9800元; 观影、餐饮、旅游等,共计19814元; 订婚时支付的彩礼高达88888元,购买衣服2万元,“四金”(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金手镯)的花费达到3个60,000元; 婚宴费用 64万元,以及婚礼当天的“车钱”和“离婚钱”各1万元,累计支出近26万元。
丈夫辩称,这些费用应被视为彩礼的一部分,因此要求妻子全额退还。 女方坚称,媒人介绍时给的88888元,才是彩礼。
双方家长、村干部甚至司法机关都试图就彩礼的计算和返还进行调解,但纠纷逐渐升级。 为了追回彩礼,丈夫多次到妻子家,双方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终于,2024年2月1日,陕西省阜平县法官冯鹏飞出面调解纠纷,最终妻子归来 460,000元;
“第一案”按照彩礼新规审理它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在湖北省鄂州市良梓湖区法院,第一起案件也是根据新颁布的彩礼条例开庭审理的。 这两起诉讼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在各自的法庭上,丈夫辩称,女方的送礼、度假转账、邀请客人吃饭等费用应计入彩礼总额。
在2024年2月1日的听证会上,良子湖区法院田**关向当事人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的新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彩礼的定义,强调彩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以结婚为目的, 另一种是符合当地习俗。新规则也很明确不宜计入彩礼的三类财产:在节日或生日等特殊场合赠送的礼物或价值不高的现金礼物、日常消费费用和其他价值不高的财产。
田**关认为,新规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根据这一规定,法官有更充分的理由进行解释,并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 最终,调解结果显示,女方应退还6万元彩礼,而丈夫坚持的1万元礼费等费用不计入彩礼。
在冯鹏飞法官审理的案件中,彩礼的最终金额为166万元,包括订婚时媒人给的彩礼、衣服钱、“四金”、“车钱”和“离婚钱”,这些都是符合当地婚礼习俗的物品。 其中,买衣服的钱代表女人婚礼的服装费用; 上车的钱是指新娘上婚车前新郎给的红包; 离婚钱是新郎在婚礼当天送给新娘母亲的红包。
当彩礼的数额被澄清时,男人和女人都没有反对。 女方虽然承认自己只拿到了88888元的彩礼,但她也认可但是,其他几项费用也是彩礼的一部分,这符合当地惯例。
关于彩礼的争议继续升级。 新规的清晰性和可操作性为法官审理彩礼相关案件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方针,同时,当事人对彩礼的构成以及可以退还的费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对于那些在婚姻中对彩礼有争议的家庭新规则提供了一个更公平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平等谈判,避免因财产问题而产生长期的不满。
作者:张璐 编辑:张玉乐 审稿人:万秉杰 责任编辑:刘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