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日前,山西省大同市杨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订婚案”依法公开宣判。
2024年初,一男一女在婚介所介绍后开始交往,并于5月1日订婚。
男方给了10万元的彩礼,一枚戒指,还做了书面承诺,说结婚一年后再给房子命名。
似乎挺诚恳的。
但第二天中午,两人吃完饭就去了男方家,男方提出了这个要求。
女方拒绝了,说自己比较保守,不喜欢婚前性行为,但她没想到男方不顾她的拒绝和反抗,完全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
根据法院给出的调查结果,女孩的反抗非常激烈,她放火烧了卧室的柜子和客厅的窗帘,并一路跑下楼梯,边跑边喊救命。
但他们被男子强行控制,拖回家,一度抢走了她的手机。
事后,女子去检查伤势,发现左右上臂和右手腕有瘀伤,明显是暴力挣扎打斗的痕迹。
这本来是确凿证据的行为,法院的终审判决也证实了这一点:
该男子被定罪并被判处3年监禁。
但即便如此,网络上还是有一些有争议的声音,说女人的事情有点大惊小怪。
最典型的一种说法是,女生不想要婚前性行为,这是可以理解的,恐怕没有安全感。
但两人都已经订婚了,男方应该给的彩礼和承诺也已经给出了,这显然离结婚只有一张证书,迟早。
还有什么必要如此谨慎?
甚至有人按照这一点走下去,男方给彩礼,看得出来他结婚是真诚的,但女生甚至不愿意有亲密接触,一看也不真诚,根本就不是来“骗婚”的。
且不说这些观点本身对女性的物化和不尊重,我们单从事实层面来谈,订婚能等于“差不多结婚”吗?
当然,我不否认参与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尤其是从传统的角度来看。
在中国古代,有“三书六礼”的说法,其中“六礼”是纳才,请名,纳吉,纳正,请问候。
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先求婚,然后问女方的姓名和生日,卜吉昭和八字,赠送礼物和存款,以及婚礼所需的祭祀等,并定好日子作为结婚日期。
最后,我到达了“接吻”,即接亲戚,参观教堂,完成婚姻。
换言之,“六礼”中的前五种都属于今天所谓的“订婚”的范畴。
不仅是中国,西方国家也非常重视“订婚”,很多新人的订婚仪式都和正式婚礼一样隆重,订婚戒指的精致奢华不亚于真正的结婚戒指。
但这一切,在当下自由恋爱盛行、包办婚姻基本不存在的社会文化下,最多只能算是一种心理仪式感。
仪式感重要吗?
我承认这很重要。
这就像一种宣誓主权的行为,类似于一个浪漫而庄严的仪式,向世界宣布我们将来要“掌握”的人,我们将前往被围困的城市。
这有点相似,两个人开始约会和坠入爱河是一回事,但在朋友圈上正式宣布又是另一回事。
而订婚也意味着,从现在开始,两人将正式开始为结婚做准备。
包括婚礼日期的洽谈、婚礼的安排,还有双方的父母在正式见面后会更频繁地四处走动,双方会提前相处,以“家庭”的方式磨合在一起。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更容易下意识地面对这段关系,我们是否真的准备好以婚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我们是否真的可以面对婚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变化,承担更多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订婚和结婚之间的这段时间有点像婚姻的“试用期”甚至“冷静期”。
但即便如此,它仍然不能等同于“婚姻”。
根据经济学,如果婚姻是契约,那么订婚就像契约,而婚姻就是执行契约。
只不过总合同签订后立即生效,而订婚的微妙之处在于,从签订到生效的时间间隔就这么小。
在此期间,合同内容无效。
女生说婚后才能谈恋爱,所以必须是“婚后”,而不是“订婚后”。
从法律角度来看,订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用说结婚的必要程序了。
中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只能算是结婚证,在发证之前,无论是订婚、宴会、婚礼,还是同居,都只能算是恋爱关系。
这不仅体现在**案的判决中,包括很多男性特别敏感的彩礼问题,类似的先例也曾出现过。
不久前,山东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对情侣订婚时,男方给了10万元的彩礼,后来两人因为不合适决定解除婚约,但对退还多少彩礼产生了分歧,直到上了法庭。
法院的判决是以尚未取得结婚证和尚未建立婚姻关系为由全额退还。
同理,当两个人订婚,但还没有结婚时,夫妻之间就不可能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两人也不需要互相赡养对方的父母,也不需要经过特别程序分居。
简而言之,参与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在“订婚”之后,都算是“婚前”。
如果女孩不想进行婚前性行为,那么“订婚”本身并不构成男子对她提出性要求的条件。
更重要的是,这个问题的焦点不应该放在订婚或婚姻是什么上。
而在《**》中,“坚持以胁迫手段发生关系,不顾对方的拒绝甚至激烈的反抗”。
中国法律中**犯罪定义的最关键条件是“违背女方意愿”,即两个人无论是约会、恋爱、订婚,还是结婚,只要女方不愿意,男方的行为就算是**。
只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行为往往发生在相对私密的场合,而我们当下的社会文化缺乏明确的性同意表达,所以很多**犯罪的事实都有些难以确定。
比如很多人常说,在婚姻里,**也是**,哪怕是夫妻关系,我今天也不想动手,你要是逼我,我还是可以报警定罪的。
这当然在理论上是有道理的,中国法律对**罪的认定并不能免除“丈夫”的义务。
有许多类似的试验结果
2024年,河南信阳市一名妇女想离婚,在家中被丈夫和家人捆绑,被迫多次发生性关系。
最终,丈夫被判犯有**罪,被判处6年徒刑。
2024年,上海法院判处两人离婚后,丈夫回到家中,强行与正在收拾行李的妻子发生性关系,也被判犯有**罪。
2024年,大庆市一名女子怒气冲冲,男子领了结婚证,但她从未与他同居,不久就提出离婚,男方无法接受,酒后跑到女方公司,将她拖回家中强行发生关系。
判决书还判定有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但是,我们似乎发现,在上述案例中,**行为基本都发生在离婚程序或离婚诉讼中,即法律上的“婚姻的异常存在”。
那么如果夫妻俩没有离婚,也没有关系破裂,但我今天不想做,万一非要做呢?
当然,我们同意这在行为上仍然构成**,但根据我发现的相关信息,在“认定”犯罪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在许多情况下,法院更容易根据妇女遭受**时遭受的身体伤害来认定该妇女犯有故意伤害或虐待罪,而不是**罪。
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暂时超出某种法律范围的领域,但我更想说的是,其实根据这个“订婚案”的判决,我看到的是,法律在内部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当然,好的法律保护关系,保护合同——婚姻也是一种契约。
但是,任何关系和契约都是针对“人”本身的,法律最终保护的仍然是活着的人。
它是人的生命和身体的安全,是人的自由意志和权利,是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