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融 邓如飞2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对富力超硬材料股份***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查。
根据此前的询问函,富尼克在越南、越南、美国设立海外子公司的过程中,未履行河南省备案手续。 报告期内,富尼克转让了其全资子公司曼德奇科技和越南**的100%股权,并注销了其全资子公司美国富尼克。
2021年10月,公司以总价3275万元将门德西科技转让给尹如峰、夏红、刘程,同时,富力与门德西科技签订《房屋使用合同》,约定曼德西将部分办公区域提供给富力无偿使用,租期为1年; 2021 年 6 月,该公司以 1 美元的价格将越南**转让给李在天。
对此,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说明美国子公司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导致注销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或特殊利益安排。
根据对询价函的回复,富尼克设立美国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进入美国市场,建立国际销售模式,在美国当地销售,开发客户。 然而,美国子公司成立后业绩并未达到预期,随后由于中美摩擦加剧,公司为了整合资源、收缩相关业务线、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与**商合作,继续开展相关出口业务,取消了美国子公司。
根据富尼克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的规定,注销美国子公司不符合富尼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属于总经理的批准权限。 2019年7月9日,总经理按照此事细则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取消美国子公司。
经申请,2019年8月14日,加利福尼亚州主管当局签发了注销证书。 2020年7月7日,富力获得河南省商务厅出具的《关于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的确认函》。
根据美国律师于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法律意见书,该美国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4日,是一家依法成立且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存续良好且有效存在的公司; 除Funik外,任何个人、信托或其他实体均不持有本公司的任何**; 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协议,如全权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协议; 对公司股权的所有权没有争议或潜在的争议; 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解散,并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办理解散手续; 公司自成立至解散,一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有效、独立的管理,遵守美国劳动和就业法,没有涉及税收、海关、外汇或环境的处罚、索赔或诉讼记录。
公告显示,美国子公司注销理由合理,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不存在其他争议或特殊利益安排。
经调查,富力成立于1996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和新,注册资本为1。公司规模29亿元,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超硬材料行业,是立方氮化硼(CBN)行业细分领域的企业之一,主要从事以立方氮化硼为核心的超硬材料、超硬复合材料、超硬工具及制品和实验室培育金刚石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李和新共持有富尼克股份82,261,600股,占总股本的63%74%,是Funik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相关公司: Funik, N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