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协议不明确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不明确,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工作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 试用期是否包含在雇佣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不设立试用期,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为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往往等到员工“正规化”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证明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经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后拒不改正的;
5)因使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图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届满后,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8)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岗位。
此外,即使劳动者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要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原因。
4. 什么是“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与劳动者竞业限制条款。 该条款将雇员的保密义务延长至雇佣合同终止后。
所谓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限制“和”竞业限制“,是指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与其为自己或他人工作的企业相同的业务项目。 该系统的目的是防止和解决因竞争同行相互挖角和高端人才窃取商业秘密而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