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技术审查要点。
2023 年 12 月)。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方便行业企业申报企业及产品准入,结合日常准入复核实际工作,现公告产品准入技术复审要点。 技术评审的要点不是获取准入的依据,仅供相关行业企业申报时参考,会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和管理需要进行更新和重新发布。 企业应当遵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告), 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7月24日令第54号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订。)、道路机动车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号)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 乘用车
1)小微乘用车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卡和小微型乘用车生产登记管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通2022年第3号)的相关要求。
2)小型、微型厢式货车应当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型微型厢式货车、摩托车生产登记管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连业2014年第45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和登记管理的通知》轻型卡车和小型和微型乘用车。
工信部联通2022年第3号)等相关要求。小型小型货车是一种小型微型乘用车,具有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和中置发动机。
3)乘用车应配备符合GB 39732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如果装有符合GB T 38892规定的车载**行驶记录仪系统,则视为符合要求。 符合标准要求的适用车型应在其他栏目中注明:“该车配备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该车配备车载**行车记录系统(DVR)”。
4)对于已申报准挂车质量的乘用车,应符合《关于规范《具有牵引功能的轻型车辆申报要求的通知》(装备中心2022年第264号)的相关要求。
二、乘用车
1)低行驶区乘用车(俗称“一层半乘用车”)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低行驶区长途、旅游客车为单层乘用车;低位行驶区应布置在乘用车前桥前方,低位行驶区乘员人数最多2人(含司机1人、乘务员1人); 乘客区部分不能布置为双层结构。
2)长度大于等于6m的有乘客站立区的乘用车和无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以及长度超过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巴士,其行驶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防止他人侵入行驶区域。隔离设施不应影响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和乘员的紧急疏散。
3)所有乘用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靠近乘客门的车辆外部容易看到的位置,用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校车提供给乘员(包括司机)的座位数量。
4)长度超过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采用全承重整体框架结构。
5)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无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配备单油箱,单油箱容积应小于等于400L。
6)在《特殊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试验项目中,车内空气质量试验仅为静态试验。
3. 卡车
1)对卡车质量利用系数的要求:
货车(不含新能源产品)载重利用系数计算公式:载重利用系数=(额定载重+驾驶室乘员质量)整备质量,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不舍入)。
负载质量系数限制的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1)对于顶盖质量的自卸车配备顶盖,应包括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机卡车起重装置的质量,应将其包含在额定载重量中; 2)随车起重车、平板车、可拆卸车辆按障碍车执行;3)驾驶室乘员质量按65公斤人计算。
越野卡车、越野厢式货车的批量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注:1)燃气车参照实施。2)驾驶室乘员质量按65公斤人计算。
2)运输车辆的总质量要求。
底盘或整车改装的运输车辆总质量不得大于底盘或整车申报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底盘或整车申报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90%。
3)乘用货车的技术要求。
总质量 4厢式货车整体体(厢式客厢式货车、封闭式厢式货车)结构在5吨以下,符合下列技术要求:车辆额定载重量应大于车辆乘员(含驾驶员)人数65kg; 乘客舱与后备箱之间应设置符合GB 7258《机动车辆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刚性隔离装置; 货舱部分不得设置窗户(用于观察驾驶室区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驾驶员区座椅不能布置成多排,符合GB T 37301 “汽车和拖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 2 节1.1.Model 9 中定义的短头乘用车的座位安排不能超过两排; 企业在申报此类产品时应提供货舱内部。 4)安装在总质量超过3500kg的卡车(封闭式卡车除外)上的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4次。
5)轻卡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卡、小微型乘用车生产登记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22年第3号)的相关要求。
四、特种车辆
a) 油罐车。
1.油罐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油罐车和罐式半挂车的总油箱容量必须满足以下公式的要求:
1.0.罐体总容积(m)[载重量(kg)介质密度(kgm3)]105
注:(1)同一罐体可以输送不同名称、不同密度的介质,对罐体的要求相同,但罐体的总容量应根据密度最高的介质计算。
2)对于灰车产品,运输介质名称应为固井专用水泥,介质密度按车辆900公斤立方米和半挂车1200千克立方米。(3)同一罐体输送不同介质时,最大密度比不超过11次(油车和加油车除外),介质的理化性质相似。 (4)带保温层的油罐车提供支撑材料。
2.罐车运输粉末要求:罐体容积(按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 对运输液体的罐车的要求:罐体容积(按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 运输液化气的压力容器罐车要求:罐体容积(按尺寸计算) 090 总油箱容量。
3.对于粉料运输车、灰车、散装水泥车等这类结构的车辆也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顶部不宜开槽,不允许有可拆卸的密封板;
2)后头不能整体开启,禁止加固肋条和铰链结构;
3)有外部气源接口和管道(或供气装置)用于卸料;(4)具有升降功能,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形结构;
5)其他栏目应注明:“顶部闭合不能开槽,后部不能整体打开”。
2)平板车不允许有桩、槽、集装箱锁等装置。(3)仓栅卡车车辆的货物部分应采用桩式或围栏结构。 货物顶部部分应安装与侧围栏固定,不能拆卸和调整车顶杆; 屋板之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mm。
4)混凝土搅拌车。
1.搅拌容量和几何容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搅拌筒的填充率应不低于515(填充率定义:搅拌量与搅拌鼓几何容量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3.搅拌能力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搅动能力 载重(kg) 混凝土密度(kg m3) 110%。 注:混凝土密度采用GB T26408《混凝土搅拌车》推荐的2400kg m3。
4.产品准入声明应在车辆前侧选装**栏内提供,正面**应反映罐体喷涂情况,正面**应能看到喷涂的搅动能力和装载介质; 其他塔内应填充罐体的搅动能力、罐体的最大直径、罐体的长度和罐体的安装角度。
5)车载起重运输车。
1.在产品准入申报参数的其他栏目中,应标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和最大起升载荷(kg);
2.随车起重机运输车辆的最大起重载荷不得超过车辆申报额定载重量的14次。
6)房车应符合《关于规范住宅车辆公告申报要求的通知》(设备中心2021年第757号)的相关要求。
7)特种作业车特种作业车是指质量或尺寸参数超过GB1589《汽车、挂车、汽车列车的尺寸、轴载和质量限值》规定的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油田专用作业车等作业产品。特种作业车辆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在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其他栏目中注明“超限”。
h) 运输危险品的车辆。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识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车辆道路运输标识》GB13392规定; 其中,道路运输车辆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GB20300《道路运输车辆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2.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应按照车身反光标识的规定安装,并应粘贴在车辆后部和符合标准要求的橙色反光带两侧; 同时,罐体应喷涂符合标准要求的罐体设计,并注明罐体的下一次检查日期。
3.危险品运输卡车的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小于等于3人。
4.危险品运输卡车的前轮应装有盘式制动器。
5.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均应配备自动制动间隙调节装置。
6.总质量在12,000公斤或以上的危险品卡车也应配备电子控制制动系统(EBS)。
7.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应配备子午线轮胎。
8.总质量超过3500kg的危险品运输货车方向盘应装爆胎应急保护装置。
9.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的危险品运输卡车后桥应装有空气悬架。
10.危险货物运输卡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其最高时速不应大于80km/小时。
11.常液危险品运输罐车罐体应按照《关于规范大气液危险品罐车产品申报的通知》(装备中心2021年第292号)的要求加注,并按GB18564规定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的技术要求》及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品罐车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技术要求》罐体检验报告。
12.危险品运输卡车应配备单个油箱,单个油箱容积应小于等于400L。
13.危险品运输卡车应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14.专门用于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应配备消防设备; 排气管出口应安装在油箱前端前方,不高于车辆纵梁平面上的面积,并按照《机动车尾气火花灭火器》GB13365规定安装机动车尾气火花灭火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截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m2的接地端子导体静电导电橡胶牵引条,无论空载和满载,拖曳条的接地端都应始终接地。
15.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其它栏目中应标明危险车辆的种类,常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标明允许介质的最大密度; 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其它栏目中应标明运输危险品类项目编号,运输介质采用独立容器(瓶)包装; 危险车辆的种类和所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目编号应当在运输爆炸物的车辆的其他栏目中标明。
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其他栏目中应标明:安装限速装置,限速公里h,前轮采用盘式制动器,方向盘安装爆胎应急保护装置,安装子午线轮胎,前排气管(如适用),悬架式空气悬架(如适用),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17.运输**产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总质量大于2000kg的**货物运输车辆的发动机应采用压燃式。
2)车辆应为货舱整体封闭结构的油罐车或厢式车辆。
3)厢式货车最大允许装载重量不得超过10,000kg。
4)运输**产品的罐车容积不得超过20m3,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车容积不得超过10m3。
5)安全标志应安装在车辆后部和两侧。
6)车辆后部和侧面应粘贴橙色反光带,以标记车辆的轮廓。
7)厢式货车厢外观颜色应为浅色。
5.拖车。 a)安装升降桥时,应在其他栏目中标明“该车轴为升降桥,只允许在空载状态下升降”,并在备案参数中描述升降桥的形式:如气压升降、液压悬挂升降等,油罐车不宜使用升降桥。
2)平板拖车和桩式拖车。
1.平板拖车不允许有插桩、凹槽、集装箱锁等装置。
2.桩式拖车的货物部分应采用桩式或围栏结构; 货物顶部部分应安装与侧围栏固定,不能拆卸和调整屋顶杆,屋板杆之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500mm。
3.三轴障碍赛和桩式半挂车应配备空气悬架和盘式制动器。 (3)自卸拖车。
1.其他栏目应标明自卸方式,如:后卸、侧卸、导流底板等; “板”字不应出现在其他列描述中。
2.自卸拖车障碍板的高度不应超过600mm(包括环保罩和防水油布)。
4)低床半挂车。
1.应采用低平台,平台承重面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150mm。
2.轮胎的标称截面宽度不应超过825 英寸或不超过 245 毫米。
3.其他立柱应标明平台承载面高度、鹅颈部分最大宽度,并标明鹅颈部分不允许运载货物。
5)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名称; 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骨架结构。
2.对于运输30英尺和30英尺以下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果车架的上平面处于完整的水平面上,则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得超过194mm; 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鹅颈落差不小于300mm,前部上平面不加载)。
3.对于运输40英尺和40英尺以上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果车架的上平面处于完整的水平面上,则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得超过194mm; 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鹅颈落差不大于121mm,纵梁前后上平面直接加载)。
4.对于空箱运输半挂车,应在其他栏目中注明“只能运输空箱”; 轮胎尺寸不应超过900-20,轮胎数量不应超过4个。
6)坦克半挂车。
1.罐式半挂车的油箱总容量应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号)的相关要求。
2.罐车运输粉末要求:罐体容积(按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 对运输液体的罐车的要求:罐体容积(按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 运输液化气的压力容器罐车要求:罐体容积(按尺寸计算) 090 总油箱容量。
7)散装水泥运输半挂车,用于运输淤泥物料。
1.顶部不应开槽,也不应有可拆卸的密封件; 头部不能整体打开后,禁止加固和铰链结构; 有外部气源连接和管道(或供气装置)用于卸料; 有升降功能,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形结构。
2.在其他列中,表示:“顶部关闭,无法开槽,后部无法打开”。 如果罐体是异形结构,则在描述其他列罐体的尺寸时,应描述两端头部的直径。
8)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1.危险品运输半挂车应装盘式制动器、自动制动间隙调节装置、子午线轮胎、空气悬架; 车辆标志应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规定,其中,道路运输**产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应符合《道路运输**产品及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规定,用于运输**产品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车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3。
2.罐式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罐体应按照车身反光标识的规定安装,并应粘贴在车辆后部和符合标准要求的橙色反光带两侧; 同时,罐体应喷涂符合标准要求的罐体设计,并注明罐体的下一次检查日期。
3.大气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包括危险货物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应在其他栏目中标明危险车辆的种类和允许介质的最大密度。 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的技术要求》及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品罐体车辆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提供罐体检验报告。
4.危险品运输专用用于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半挂车,应配备消防设备; 尾部应安装截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m2的接地端导体,拖地条的接地端无论空载和满载都应始终接地。
5.沥青运输半挂车属于危险品运输车辆,应符合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的要求。
6.液压变站高压气体长管半挂车、高压气体长管骨架运输半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C2长管拖车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能力(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C2级压力容器长管挂车资质证书)。
6.摩托车和三轮车。
a) 方向盘三轮摩托车 1方向盘**到立柱)、脚踏板,从驾驶员位置看,脚踏板应按以下顺序从左到右排列: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油门踏板。离合器踏板应设置在方向盘中心纵向平面的左侧,制动踏板和油门踏板应设置在方向盘中心纵向平面的右侧。
2.方向盘纵向中心平面与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的偏差不应大于200mm。 离合器踏板面中心纵平面到制动踏板面中心的距离大于等于110mm; 离合器踏板面中心到方向盘转向柱中心纵平面的纵平面大于等于50mm; 制动踏板面中心到方向盘转向柱中心纵平面的纵平面大于等于50mm; 油门踏板面中心纵平面到制动踏板面中心纵平面的距离大于等于100mm; 方向盘中心纵平面到驾驶员座椅中心平面的偏移量小于等于50mm。
2)三轮车。
1.三轮车辆不允许配备双排驾驶室。
2.对于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车辆,动力由传动轴传递,具有驾驶室,并在驾驶员座椅后面设计有放置物品的空间,后轮允许使用双轮胎。 除上述外,三轮车辆的后轮不允许使用双轮胎。
3.三轮车只能使用 750-16 (含 7.)50-16)及以下轮胎。当三轮车采用6当轮胎规格在50-16以上时,轮胎的总承载力不应大于总质量的14次。
4.带超速档的变速器不能用于三轮车辆的传动系统。
**: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第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