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问:“老师您好,我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单位答应每天给我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但在时间安排上,我只能提前一个小时下班; 为了照顾宝宝和家人方便,我本来想每天迟到一个小时,但工作人员说公司过去没有这样的先例......这个母乳喂养时间有没有具体安排,如果没有,我怎么确定? ”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生育女职工后对未满一岁的婴儿进行母乳喂养实施特殊劳动保护,即哺乳期。 根据《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并有权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休假和待遇。 其中,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母乳喂养时间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哺乳期女职工的日常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多胎的,每增加一个母乳喂养的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分娩后,应照顾婴儿一岁以内,每班工作两次(含人工喂养)。 每次母乳喂养时间为 30 分钟,两次母乳喂养可以合并。 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孩子,母乳喂养时间就会增加 30 分钟。
但目前还没有关于母乳喂养时间的具体安排的规定。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考虑到雇员的具体情况、工作繁忙程度等因素进行安排,在宝宝一岁生日的第一年内应安排两次母乳喂养休息时间,也可以合并为一次使用,可以在工作开始时安排, 即一小时后,或在工作结束时,即一小时前。有关情况应及时传达给员工。
基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议该网友可以进一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母乳喂养时间。 用人单位应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体现人文关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刘文静(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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