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资本原则使控股股东自然对公司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一旦持股比例达到决议通过的要求,这种影响力就具有决定性意义。 因此,控股股东往往基于自身优势而忽视甚至忽视小股东的权利。 在股东大会上完全否定或忽视小股东的意见,甚至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并不少见。
1:大股东不召开股东大会,不私下做决议,我们需要知道这三点:
1: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有法律程序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只有在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书面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直接作出决定,无需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才能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换言之,只要股东之间对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有争议,股东大会就必须依法召开; 未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明显违法。
2:多数资本法则的适用并非没有界限。 控股股东签署股东大会决议而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做法,超出了资本多数原则的法律适用范围,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如果司法机关不规范,它将凌驾于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设计之上。
3:正确认识股东会确定的内在价值。 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平台,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拟讨论的事项自行作出决定,股东零散的决定通过表决权规则汇集形成集体意志,转化为公司意志。 没有股东会的平台,任何一方的意志,包括控股股东,都不能上升到公司的意志之上。 而且,股东大会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投票平台,更是一个汇聚集体智慧的交流平台,通过股东大会的辩论和交流,完全有可能让小股东说服大股东改变原有的方案。
2. 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
1:《公司法》第四条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返还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管理人员选任权。
2:《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各有一票表决权。 但是,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具有表决权。
在股东大会上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经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的除外,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书上签名盖章;
对于主要股东即使大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超过《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为使股东会决议有效成立,仍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程序。
对于小股东知道股东大会决议是大股东直接作出的,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本文仅供大家参考,如果遇到这些问题,建议在采取相应措施前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