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况
2017年9月4日,沈先生(丙方)、郭先生(乙方)与BBMG养老金公司(甲方)签订《养老金服务合同》,约定自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郭先生将接受BBMG养老金公司提供的专业养老金服务,并向BBMG养老金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2019年9月20日晚22时许,郭某从床上摔了下来。 同日,金宇养老公司通过120救护车将郭某送往民航总医院,经相关检查**,郭某于2019年9月21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中列明的死因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郭某住院期间,相关医疗费用由金宇养老公司提前支付。
随后,沈某认为金宇养老公司未履行陪伴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金宇养老公司被要求赔偿沈、郭死亡赔偿金33.99万元、丧葬费63553元5元、精神伤害抚慰金10万元、养老保障金1万元、医疗储备金1万元、交通费2000元、工作损失损失5000元, 养老金服务费183333元。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BBMG养老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合同义务是提供合格的陪护人员,并参照标准服务流程提供养老服务BBMG养老公司在提供养老服务时,遵循了定期检查制度的要求检查记录在案,并提供符合护理行业标准的床位上述具体行为都表明,BBMG养老公司已经履行了养老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 而且,自2017年9月4日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继续维持BBMG养老公司提供养老服务的行为,这足以看出双方在履行BBMG养老公司两年养老服务合同期间,并未对养老服务标准和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异议, 也可以看出,BBMG养老金公司已经履行了养老金服务的合同义务。郭老人从床上摔下来受伤,是突发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也无法控制的只有BBMG提供24小时一对一服务,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防止这种风险的发生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标准,郭老人自己动的时候,很有可能受伤,风将保险的防控归咎于BBMG养老公司是不公平的。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BBMG养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一审法院不支持沈某的赔偿请求。 但对于医疗储备金,扣除金宇养老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即6119 43元后,可以退还。 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1833 33元的养老金服务费按合同退还。 养老保障金1万元是合同约定的退款内容,应予退还。
二审判决。 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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