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没有参加一整年的课程,你将不会获得奖金; 辞职时没收的合同款不计入销售佣金和绩效奖励
中期辞职的年终奖等收入是否也“外地”?
近日,“因病缺工1天,无年终奖”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2022年12月,彭女士身体不适,希望公司能安排一名替代者,让她休息几天。 经过几次谈判,公司没有安排她休补假,彭女士于当年12月29日辞职,当天是该年工作日的倒数第二天。
彭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她的工资、补偿金和年终奖。 据该公司介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只有工作满一年的人才能在次年1月领取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彭女士没有“去全年”,不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
员工离职后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离职是否意味着权益也要在工作中途“离开”? 中国劳动关系学会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剑锋表示,年终奖金和绩效佣金具有不确定性和长期性,往往需要评估和计算,只能间隔发放,容易引起争议。
我可以在完成全年之前获得年终奖吗?
沈剑锋认为,年终奖属于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的劳动收入,年终奖不能因在满足支付条件的条件下离开公司而受到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法学院教授娄宇在接受《职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年终奖是劳动者根据自身福利待遇累计劳动的额外奖励,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离职后是否可以领取年终奖独立运作。如果在年底支付通常的绩效奖金和提成,员工有权在离开公司后领取。
在彭女士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彭女士因新型冠状病毒而不得不休养,这引发了随后的辞职,因此,尽管她仍然需要再工作一天才能算作一年,但考虑到员工感染新冠病毒期间公司应安排必要的病假等因素, 确定彭女士工作满一年后,可以领取当年年终奖。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涉及年终奖的纠纷案件。 程某海原本是乌鲁木齐的一名保安服务人员。 因公司无理减薪,2020年11月,程某海辞职。
程某海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当年奖金6万元。 保安公司认为,程某海没有坚持一个完整的工作年限,没有考核,没有达到发放奖金的标准。
年终奖的发放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工作年限、年终考核等级等,只有通过用人单位的考核程序才能完成。 沈剑锋表示,此时从合理性角度出发,应根据同岗位人员情况直接判断或支付考核费用。
经审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职工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内工作满一年的,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占年终工作年限的比例确定年终奖的比例。 最终,程某海拿回了5分的年终奖金50,000元。
未收取的合同付款是否在离职时应计?
除了年终奖,员工离职时还经常面临销售提成、绩效奖励等问题。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披露了一起关于销售佣金的劳动争议案件。 朱某原为某公司的外贸业务员,2020年11月,朱某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 在结算工资时,双方就该部分销售业绩的佣金工资存在争议。
在法庭上,朱某提交了业务部门年度业绩报表、月度业绩销售表和佣金表等,并计算出不含运费单的销售业绩佣金工资在10万元以上。
该公司表示,正常流程是在出货完成后计算佣金工资,在未完成生产的情况下,无法计算成本和业务员的佣金工资。 而且,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朱某没有资格再领取提成工资。
娄宇分析,销售提成和绩效奖励都是对劳动者的考虑,是工资的一部分。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因朱某的过错而解除,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并责令公司向朱某支付离职前生产订单的提成工资10万元以上。
吴女士也与朱女士有过类似的经历。 2022年3月,吴女士向广州一家展览公司递交辞呈,要求该公司支付她任职期间完成的6个项目的佣金。 公司认为,六个项目中只有一个项目收回了合同金,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则没有必要为尚未收回的合同金累积业务佣金,因此公司只需向吴女士支付这一个项目的业务佣金即可。
吴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可展览公司的意见。 吴女士不满意,提起了诉讼。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工商佣金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工商佣金不计入辞职时未收回的合同款,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剥夺了吴女士取得劳动报酬的主要权利。 这是一个无效的条款。法院酌情决定,展览公司应向吴女士支付约定标准50%的佣金。
用人单位需要明确支付规则。
根据多年的经验,北京市嘉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可欣告诉记者,除了年终奖和绩效提成外,职工离职时还经常遇到未用年假、加班费、社保等权益纠纷。
劳动者认为辞职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主张权益。 孙可欣建议,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留存相关文件、**健全**等证据,以免在维权时无把握。
娄宇还提醒员工要做好相关证据,包括往年终奖金、绩效提成、加班费等支付记录和计算规则。 此外,为了节省维权成本,建议劳动者在支付这些资金后离职。
为防止离职时年终奖金等纠纷,用人单位需要明确劳动合同支付规则或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应该意识到,如果他们不愿意,就不会给予年终奖和其他形式的报酬。 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建立合理的长期支付制度,避免上述激励超出其支付能力而导致无力支付。 沈剑锋说。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田思危认为,为避免员工离职时权益纠纷,用人单位在制定年终奖、绩效提成等重要奖金发放规则时,应强调员工辞职的特殊情况, 让员工有明确的期望。
建议用人单位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根据劳动者日常工作表现、在职时间、绩效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实质性要素作出综合判断,而不是将劳动者是否仍在岗位作为唯一的决定性标准。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确保程序规范、透明。 “田先生说。
*:工人**。
编辑:李宇。
审稿人:杨雪娟。
审稿人: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