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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水 2024 8 号通告 2最新判例:滞纳金的金额不应超过逾期税款的金额。
3.拆除多层“嵌套”,以收回合伙企业少缴的税款。
4.案例分析: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下减税免税的计算。
5.《正面负面清单》指导企业防范涉税风险。
1.财水 2024 No.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24年第8号关于中国(上海)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离岸印花税优惠政策试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
为支持自由试验区离岸发展,现将中国(上海)试验区和临港新区的离岸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在中国(上海)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注册开展境外转售业务的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境外转售,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又将货物转售给其他非居民企业,且货物从未实际进出中国关税区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最新判例:滞纳金的金额不应超过逾期税款的金额。
逾期缴纳罚金能否超过本金,一直是税务与企业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国判决书网站今年1月底公布的判决书,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援引了《行政强制执行法》第45条,该条规定“追加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支付金额的数额”, 并确定税务机关征收的滞纳金不应超过本金金额,本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国家税务总局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中明确了滞纳金的处罚性质,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强制法》中对滞纳金的解释也包括滞纳金。 根据上述法律和有关部门关于滞纳金性质界定和比例原则的规定,附加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处罚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形式,不应超过货币缴纳义务的数额。 判决书全文如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3) 金 02 民中 10624.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二十区税务局,户籍地为天津市六边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
委托诉讼人:王旭,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纺织***,户籍为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破产管理人:天津XX清算***
委托诉讼人:蔡某,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二十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二十税务局)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金0102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因与被上诉人发生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XX纺织***以下简称XX公司。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后,依法规定进行了审理。 此案现已结案。
XX税务局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3)金0102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支持XX税务局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适用范围扩大的解释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附加罚款或者滞纳金”的适用对象是“行政机关关于依法缴纳款项义务的行政决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滞纳金”的适用对象是违约责任。 附加税的滞纳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即使认为征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当法律存在不一致和冲突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特别法。
XX公司辩称,不同意XX税务局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请求驳回第二十税务局的上诉请求。 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纳税的纳税人实施的经济制裁措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违约的预期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的“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税收征管和征收的理念是一样的,滞纳金的数额应该受到限制。2.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对滞纳金金额的限制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保所有债权人公平偿还的原则。 税收主体债权依法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如果对滞纳金没有限制,则更不利于其他债权的公平偿还,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制滞纳金。
XX税务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XX税务局对XX公司所欠的所有逾期税款有普通索赔; 2.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0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11月17日,天津XX清算***被指定为XX公司的管理人。 2023年1月5日,XX税务局就XX公司欠税向管理人作出索赔申报,包括777683欠税滞纳金85元204103126元。 2023 年 2 月 14 日,管理员报告说,结果是确认了纳税申报77768385元,普通债权金额(劣质)77768385元。
2023年2月22日,管理人出具了《债权人权利异议回复函》,其中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贵局现对调整滞纳金金额提出异议,管理人对贵方债权人权利异议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交款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 应告知当事人征收额外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 附加罚款或滞纳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金钱支付义务的金额。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当适用滞纳金的上限。 因此,管理人将再次审查贵局申报的滞纳金部分,并将其调整为普通索赔(劣等)77768385元。
此外,在庭审期间,双方对税费和滞纳金的数额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逾期付款罚款中超过本金的部分是否应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之日起,按日征收逾期税款5/10,000的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追加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缴纳税款的数额”。在本案中,XX公司所欠的税款77768385元,滞纳金204103126元,经理确认滞纳金不超过本金部分,即77768385元是普通债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妥。 因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XX税务局关于确认所有滞纳金为普通债权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XX区税务局的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XX区税务局承担”。
在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涉及的所有滞纳金是否应视为普通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交款义务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 应告知当事人征收额外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 附加罚款或滞纳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金钱支付义务的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XX税务局作为行政机关,负有征收税款和征收附加税滞纳金的法定义务,XX公司欠777683税款85元及逾期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税务局处以的滞纳金金额不得超过逾期税款的金额,因此一审法院确认管理人确认的滞纳金部分不超过本金金额为77768385元作为普通债权并无不当,XX税务局要求确认所有滞纳金为普通债权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支持。
综上所述,XX税务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80元,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XX区税务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主审法官:张彦军。
评委:刘爱民。
方立佳法官。
2. 12 月 15 日, 23.
.拆除多层“嵌套”,以收回合伙企业少缴的税款。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前海税务局)根据江苏省南通市税务部门提供的线索,对深圳A合伙企业进行了核查,确认该企业作为南通某合伙企业的合伙受益人, 从南通企业**上市公司股份取得收益后,未依法申报缴纳税款。该局依法向合伙企业追缴了税款和滞纳金167。64万元的处理决定。
明确合伙关系,明确纳税义务。
2023年3月,前海税务局接到江苏省南通市税务部门来函。 信中称,位于深圳的A合伙企业与南通B合伙企业存在“多层嵌套”合伙关系,且南通B合伙企业此前曾投资过无锡Z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持有期间,公司还从Z上市公司获得股息,上述收益均需纳税, 并建议前海税务局核实相关问题,避免国家税收损失。
收到线索后,前海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税务人员立即对深圳A合伙企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分析。 随着核查的深入,多层次、相互关联的伙伴关系结构逐渐形成。
税务人员发现,深圳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两名自然人。 深圳A合伙是南通C合伙的合伙人,南通C合伙是宁波D合伙的合伙人,宁波D合伙是南通B合伙的合伙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CS 2008年第159号)明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纳税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企业情况的核实,认为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从核查结果来看,虽然涉及多个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但线索中提到的深圳A合伙企业是南通B合伙企业的最终合作伙伴。 南通B合伙企业**股和**股利所取得的所得的最终所得税纳税人为深圳A合伙企业的两名自然人合伙人,对**股和现金股利承担最终纳税义务。
计算收入数据并解释法律以追缴税款。
在厘清了深圳A合伙企业与南通B合伙企业的组织架构后,税务人员开始核实深圳A合伙企业的纳税状况。 根据收管资料,深圳A合伙企业已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两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分红个人所得税。 但确切的税额准确吗? 相关税款是否全额缴纳? 税务官继续深入调查,要求深圳合伙企业A提交B公司、C公司、D公司的损益表,以及合伙协议和分红决议等信息。 然而,深圳合伙企业A声称,由于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份额较小,而且对合伙企业的控制较弱,因此无法提供完整的信息。
于是,税务官致函南通B合伙、南通C合伙、宁波D合伙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支持和协助调查。 在南通、宁波两地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前海税务局最终获得了本案涉案合伙企业的全部完整财务资料。
面对堆积如山的企业信息,前海税务局税务风险管理局工作人员分组行动,详细分析了合伙企业在各个环节的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情况,排除了企业公允价值变动等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梳理出一条比较清晰的利润分配链,最后根据各级合伙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计算出深圳A合伙企业的实际利润收入。税务人员在对企业前期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后确认,深圳A合伙企业少报了约377名自然人合伙人08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收入少报364元95万元,股息收入减去申报 1213万元。 税务人员随后约谈了深圳A合伙企业的两名自然人合伙人。 据两位合伙人称,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的剩余资金在扣除合伙企业应承担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后,应退还给所有合伙人的累计实收资本。 两位合伙人表示,这种“先还本后派红”的办法可以规避投资风险,是业内企业的通行做法。
对此,税务官员表示,如果企业确实“还本”了收入,那么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实收资本账户金额就会发生变化,但企业的信息没有变化。 此外,即使企业按照约定“还本”,也不会影响应纳利的计算,根据《财税2008年第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征税。 换言之,合伙企业盈利或获得分红后,先将各合伙人的份额分别计算,并在当月产生纳税义务。 具体而言,深圳A合伙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合伙人所占份额计算企业C的利润,对其自然人合伙人进行纳税申报和预扣个人所得税。
经过税务人员耐心细致的政策指导,深圳A合伙企业采纳了税务人员的意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6764万元。
案例分析: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下减税免税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营业所得终结清正在进行中,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税免税额如何计算?
1.优惠详情。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享受其他现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计算公式。
减免税款=(营业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部分应纳税额-其他政策的减税免税额,营业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额)50%。
4.说明。
案例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
纳税人李经营个体户企业C,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适用税率10%,速抵1500),可享受残疾人保单2000元的减税免税额,则保单减免金额=(8万10%-1500)-200050%=2250元。
当营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时,营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营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减税免税=不超过200万元的营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部分的50%——其他政策的减税免税
案例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万元。
纳税人吴经营个体经营企业D,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适用税率为35%,速抵6.55万元),可享受6000元的残疾人政策减税免税额,则吴保单的减税免税额=(2000000 35%-65500)-6000 2000000 24000000 50%=314750元。
5.技巧。
该计算规则已嵌入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申报表的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准确、真实地填写业务数据,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根据现行政策,纳税人从两地或两地以上取得营业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家经营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度汇总申报。 个体工商户从两个或两个以上来源取得营业所得的,在提交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将该个体经营所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并,重新计算减税免税额,退还多部分,补足不足。
个体工商户在提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结算时可享受减半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可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减税免税报告表相关栏目即可享受。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在申报申报表中自动为其提供本政策的预填服务。 对于简单申报有固定额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在减免或减免后,按照应纳税额自动转缴税款。
《正面负面清单》指导企业防范涉税风险。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税务部门编制了《纳税人正面负面清单》,涵盖资源税、环保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烟草税五大税种,帮助纳税人减少相关税种申报错误,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韶关税务部门编制好“正面负面清单”后,利用税务大数据对当地资源型企业进行筛选,快速将“正面负面清单”下达给纳税人,引导纳税人用好“清单”,规范纳税申报,防范税务风险。
以前申报资源税容易出错,但现在有了“正面和负面清单”,信息采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等都以**的形式展示,条理清晰,一目了然,便于申报时自查。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范口铅锌矿财务总监李辉说。
据了解,企业位于矿产资源丰富的仁化县东塘镇樊口地区,目前是亚洲最大的铅锌银矿生产基地之一,也是仁化县资源税的龙头企业,缴纳资源税占全县资源税收入的97%以上。 “由于矿产资源种类繁多,企业销售量大,很难准确计算应税产品的销售量(量),以及如何在日常纳税申报中防范税务风险。 李辉说,“税务官教我们对着'清单'做网上资源税申报,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弯路。 如果您在日常申报中遇到问题,您还可以从这个易于理解的案例“清单”中找到答案。 在税务人员的指导下,李辉在短时间内完成了资源税申报。
“榜单”的推出,对于大型资源型矿业企业广东省大宝山矿业的财务人员来说,也是一场“及时的雨”。
公司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是国家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 资源税法实施以来,公司对开采低品位矿、开采伴生矿石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累计享受资源税优惠优惠2100多万元。 在资源税申报过程中,如何确定应税产品对应的税项,如何准确理解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财务人员的难点。 “'正面清单'清楚地告诉我们'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为公司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负面清单”提醒我们“什么不该做,怎么处理”,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企业财务负责人李凯旋表示,税务部门及时推出的“正面负面清单”,不仅为企业正确申报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也为企业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指导,通过“风险事项+案例+依据”的对比,可以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在《清单》的指导下,在税务人员的指导下,李凯旋纠正并申报了对误享枯竭期的矿产品资源税优惠待遇。
接下来,韶关税务部门将加大“正面负面清单”的宣传引导力度,从税务服务端和纳税申报端齐心协力,做好“正面负面清单”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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