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律类别体系

小夏 教育 更新 2024-02-10

[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元宇宙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正在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 这场工业革命在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国家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在要素、场景、功能、思维、方法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正日益走向数字法治、新型法治文明、数字法学应运而生。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理论思维在一定历史阶段发展水平的指标,也是各种科学成熟的标志。 促进数字法的成熟,形成独立的知识体系,其首要意义是注重对认知成果进行总结,使其概念化、分类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成熟的范畴体系。 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我国独立数字法律体系的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首先,数字技术给法律知识体系带来的诸多严峻挑战,需要中国法学者主动反思、更新和改革现有的法律范畴体系。 从根本上说,目前的法律知识是以工商社会为基础的,主要集中在物理空间、公法和私法、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数字技术推动人类社会从工商社会走向数字社会,数字法学试图回应法律生活合法化和数字化两大发展趋势,为数字时代的法律发展和秩序建设提供理论解读和价值指导。 因此,有效处理数字法律知识体系与现有法律知识体系的关系,是构建独立的数字法律范畴体系的前提。 具体来说,有三条路径:一是延续一些范畴,如法律主体、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等; 二是更新一些范畴,如法律行为、权利、权力等概念在数字时代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需要根据时代特点进行更新; 在传统意义上,法律主要关注对象、人、精神产品和人类行为的研究,而数字法律则更关注数据、算法、数字治理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创造一些新的概念和新的范畴。

其次,当代中国数字法治的生动实践,为构建独立的数字法律范畴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范畴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基本概念,它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凝聚了人类思维的结果,投射了整个世界和所有生命。 因此,人类的实践是形成类别的活水源泉。 当前,我国积极开展数字法治实践,加强推进数字立法、数字司法、数字警务、数字检察、数字法律服务等,把数字技术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作为法治建设的新动力和新优势。 我国数字法治实践走在世界前列,积累了大量经验,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我国数字法学的自主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研究资料,我们可以从这些经验和问题中总结和提炼出数字法学的一些概念和范畴。

最后,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构建需要数字法学的理论支撑。 当前,数字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个人以超强的渗透率和互联性参与到数字浪潮中。 在此过程中,西方国家试图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延伸到全球数字治理,并在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中继续追求狭隘的利己主义价值观。 这与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数字治理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亟需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秩序。 为此,除了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网络空间数字正义的理论研究外,还需要对数字领域中的数字**、国家主权、争议等具体概念和范畴进行深入分析,这也是我国参与国际数字治理、确立话语权的重要基础。

数字法是研究数字社会中可数字化对象、行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新兴学科,重点关注数字技术的前沿发展和应用。 构建我国独立的数字法学范畴体系,需要关注技术发展,跟踪法治进程。 不仅要扎根中国实践,而且要有全球视野。

一方面,要协调“技术治理”与“法治”的关系。 数字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数字化转型的前提下,它依靠互联网,从技术支撑层面和运行机制等具有最根本的意义,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数字技术在自身实用功能和制度红利的影响下,在商业、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这个过程中,曾经直接接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演变成通过数字技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然而,数字技术具有高度专业化和隐蔽性,体现了强烈的工具理性逻辑,甚至可能导致过度强调和依赖技术工具而忽视人们的实际需求。 因此,构建我国独立的数字法学范畴体系,需要有效协调“技术治理”与“法治”的关系。 在构建我国独立的数字法律类别体系时,需要充分考虑数字技术运行的基本逻辑和数字法治的技术架构。 法律概念和范畴的提炼和升华,应当适应数字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符合科学的基本精神。 例如,在提炼“智慧司法”概念时,首先需要明确智慧司法数字技术的技术架构、运行规则和当前存在的不足,然后结合司法的特点构建概念。 同时,要用主流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纠正数字技术手段选择上的偏差,防止公民个人权益的侵蚀。

另一方面,平衡自主性和开放性。 数字化的开放性、虚拟性和互动性,有效解决了跨越地域空间限制的有效连接问题,在成为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的同时,也给国际安全带来了新的风险,为大国关系注入了新的内涵。 构建我国独立的数字法律类别体系,必须有效应对这一时代背景,正确处理自主与开放的关系。 所谓自治,主要强调数字法律范畴体系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历史连续性、社会条件和实际需要。 除了强调“中国”作为探究因果机制的边界条件外,还应该强调中国问题的全球意义。 中国高度重视数字科技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在数字立法、数字执法、智慧司法、数字警务、数字法律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丰富的实践。 这些生动的实践及其背后所体现的世界观和做法,应成为我国独立数字法律范畴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 要充分总结当前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展现当代中国数字法治建设的普遍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强调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并不是要建立一套封闭的数字法学概念和体系,而是要在席卷全球的数字化浪潮中提升学术交流与对话的能力,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中国的解决方案和智慧。 因此,我国数字法学范畴体系建设应充分洞察数字领域大国之间的博弈和全球数字治理技术在数字“新赛道”上的制约,有效应对数字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完善、秩序不合理、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息鸿沟扩大等问题; 以及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

郑志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国治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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