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照顾这些老人?
这两天,网上有一句话特别令人心痛:春节过后,2亿人被“无情抛弃”。
对于每个中国人来说,春节意味着团圆和欢乐。 但短暂的春节假期过后,年轻人将离开家,重返工作岗位。 这种团聚后的寂寞,对于尝过团聚滋味的老人们来说,更是苦涩。
很多人一年365天只有7天陪伴父母,在奋斗的道路上奔波,忽略了老家的父母其实是需要陪伴的。
据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老龄协会近日发布的《老年人监护研究报告》显示,近年来,处于监护困境中的老年人数量明显增加。
在1,611名受访者中,约40%的长者为长期空巢老人,约40%来自无子女家庭和孤独家庭,约13%来自残疾家庭7%,大约有8%的老年人有孩子但不想照顾他们35%。近80%的老年人担心,当他们突发疾病或遇到突发情况时,没有人照顾紧急医疗、来世等相关事务。
因为独子去世,刘大爷夫妇让侄女照顾年老。 为此,他们给了侄女一所房子,并搬了进去和她一起住。 但在妻子去世后,他和侄女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冲突,住进了养老院,然后起诉侄女收回房子。
丈夫去世后,陆姨娘去找在外地打工的儿子,没想到儿媳妇以种种理由不让老爷子进门。
也有一些老人被“猎杀”了:他们被骗去买**保健品,损失了巨额......通过欺诈性转账的钱,他们甚至被愚弄投资P2P**并损失了所有的钱
老人的监护不仅仅是一个人,而是一张保护网。 在老年人逐渐老龄化和丧失行为能力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保护他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让他在晚年有东西可以支撑和依靠。
2021年11月,中共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化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作为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指标。
如果长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由谁来照顾? 从法律上讲,有三种类型的案件。
首先是法定监护权。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或近亲属可以成为老人的监护人。
第二种是有意监护的。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自愿监护权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或者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个是前两者缺失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没有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有条件履行监护职责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这被称为监护权或“监护权”。
法定监护或近亲监护是最熟悉的监护方式,但在现代社会,年轻人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即使是亲生子女,也很难独自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 此外,有的父母离异、家庭不和睦、亲戚受限于自身能力,法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老年人选择“预期监护”的方式,指定其他人作为他们的监护人。 在国外,自愿监护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成人监护形式。 据日本最高法院近20年来的监护人统计,随着老龄化率的不断提高,由第三方(非亲属)服务的监护人比例逐年增加,从100% 增长到 80 到 2020 年3%。
2012年,中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首次将“自愿监护”纳入法律。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探索了以公证机构为主导的自愿监护程序,为老年人监护开辟了一条新路。
据报道,全国大部分省市公证处现在都可以办理监护公证。 在经济发达或老龄化地区,选择自愿监护的老年人数量明显增加。 除了近亲,老年人通常会选择值得信赖的亲戚和朋友作为他们的监护人。
但是,谁能保证预期的监护人能够比法定监护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呢? 由于缺乏血缘关系,意向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道德更容易受到质疑,甚至导致法律纠纷。
以曾经轰动一时的“上海老人将房产捐赠给水果商贩”的案例为例。 小贩的家人照顾邱先生的晚年生活,邱先生出于感激之情,将自己的财产捐给了小贩。 但消息传出后,老人的家人起诉并要求小贩归还财产。 自愿监护在实践中还涉及许多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近年来,也出现了居委会担任孤寡老人监护人的案例。 对于大多数居委会来说,老年人的监护权是一个棘手的新问题。 一方面,老年人监护要处理的问题比较复杂,居委会通常不具备处理相关问题的专人和专业能力; 另一方面,居委会的监护行为可能不被其他单位认可。 对于被动承担监护责任的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来说,向专业机构求助是不可避免的。
社会组织守护者破土动工
现年78岁的陈女士住在北京,她告诉我,她很绝望,选择了一个社会组织作为她和女儿的监护人。
陈女士唯一的女儿患有躁郁症,由于她的拒绝而奄奄一息。 无奈之下,她的丈夫患上了脑梗塞,于2022年去世。 陈女士想以丈夫的名义出售房产,以缓解生活的尴尬。 然而,女儿拒绝配合手续。 在律师周冰冰的帮助下,陈女士终于卖掉了自己的房子,生活也安逸了许多。 为了避免被“猎杀”,她签订了特殊需要信托合同,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由于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陈女士选择侄子作为监护人。 但有一次她生病了,需要有人陪她,但她的侄子因为住在国外,所以回不来。 她问周律师:“你或律师事务所可以做我的监护人吗? “任何一个自然人照顾两代人的责任都太大了,律师事务所不能因为分工和业务范围而充当监护人。 您需要的是一个全面的治理架构,结合特殊需要信托、社会监护、继承、遗产管理、医疗遗嘱等服务体系,连接不同的法律体系。 周律师解释道。
经过反复审议和讨论,2023年10月底,陈女士签署了委托监护、意向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三份协议,根据该协议,非政府组织北京市朝阳区康爱之家社会福利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康爱之家”)将担任陈女士及其女儿的专职监护人,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将在规定情况下担任监护监督人。
这是北京市首例以社会组织为成人监护人的案例,也是全国首例将特殊需要信托与社会监护人联系起来的案例。
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与自然人相比有哪些优势? “社会组织监护可以在行为辅助、财务管理、健康服务和情感支持4个方面帮助老年人,自然人很难独自完全承担这些责任。自然人是做监护的人,社会组织是一群人、一个机构、一个组织、一个机制。 对自然人的监护属于私人行为,是出于良心,难以监督; 社会组织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公共权力的监督,公开透明。 与自然人相比,社会组织专业化程度高、资源丰富,更能处理老年人的各种监护事务。 ”
“很多人担心,如果作为监护人的社会组织被关闭,会发生什么。 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首先不能随便关闭; 其次,其法定职责不会因为关闭而消失。 如果因某种原因关闭,其主管单位必须找机构接管其监护职责,甚至临时承担监护职责。 ”
作为北京市朝阳区妇联下属的民间组织,“康爱之家”自成立以来10年一直从事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拥有一支成熟的志愿者队伍。 与北京某知名养老服务机构有长期合作关系,能够及时对接养老所需资源和服务。 她是一名具有数十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和资深公益人士,现任朝阳区妇联执行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妇幼公益慈善促进会理事。
近年来,类似的监护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 在广州、上海、南京等地,出现了履行监护职能的社会组织。 监护社会化,由非亲属或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已成为大势所趋。
2020年8月,国内首家提供成人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上海市闵行区独山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独山”)正式成立。 截至目前,“贝斯特”已接受咨询200余份,深度对接跟踪80余起案件,签署意向监护协议约20份。 他们羁押的两名老人已经安详地离开了人世。
南京鼓楼阳光卫士家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卫士”)成立于2023年,汇集了一批志同道合的家长和各界志愿者。 不久前,“阳光卫士”与一位89岁的陈姓男子签订了监护协议,在老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履行监护职责,并接管了残疾女儿的监护权。
靠制度,也靠人
有了社会组织,我们能不能做好老人的监护工作? 如果社会组织不采取行动怎么办? 社会组织利用职权侵吞老人财产怎么办?
根据《老年人监护研究报告》,老年人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最高要求是提供监护监督,其次是建立监护选择机制和救济渠道,以及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并提出加强医疗救助、养老等要求。
责任是分开的,风险是分散的。 王彦卓律师说。 个人监护、遗产管理、继承职能分离,监护人只负责老人的个人监护工作,老人的财产由信托公司管理,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这是他大力推崇的“特殊需要信托+社会监护双系统核心”的安排。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金平认为,在自愿监护制度中,有必要探索构建对意向监护人的监督机制,明确监护人义务与权利之间的相关规则; 明确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标准。此外,如何连接特殊需要信托的监护系统也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思考。
除了监管问题,如何收取老人的监护费用也是一个关注点。 在“阳光卫士”与陈先生签订的意向监护协议中,“阳光卫士”不收取监护人费用,而是依靠社会捐赠来解决监护费用问题。 “我们是母公司,我们不想走商业路线。 ”
需要为老年人支付社会化监护费。 否则,作为监护人的社会组织就无法发挥作用。 但是,它需要反映一定程度的公共福利。 如果老年人负担不起生活中的困难,必须由**或社会全部或部分承担。 李晨阳心想。
在上海市闵行区,老年人可以通过意向监护协议明确监护权和监护责任,通过提出资产处置公证、资金保管公证、遗嘱公证等方式,对资产和资金的处置作出安排。 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动能力时,公证人应当按照原有资产保管协议履行相应的资产和资金支付义务。
对于陈女士来说,通过意向监护找到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通过特殊需要信托找到可靠的财产管理人,终于为她以后的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做了这一系列的准备,我就完全放心了。 她说。
事情仍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女儿入院后,病情一天天好转。 有一天,她打了**,问妈妈:“你不要我了吗? * 说到这里,陈女士忍不住泪流满面:这是女儿多年病痛后平静地对她说的第一句话。 “就好像我从一场持续了多年的噩梦中醒来一样,”女儿说。 ”
如今,陈女士的女儿正在家中休养,她和母亲的关系也越来越好。 经过多年的风风雨雨,在良好的社会力量和专业服务的帮助下,陈女士一家终于迎来了安宁幸福的生活。
民政部福利中心相关专家在《老年人监护研究报告》中提出建议:出台老年人监护专项立法,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建立老年人监护协调机制,培育发展专业监护服务机构; 探索老年、残疾家庭的社区照料模式,将监护服务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未来,希望更多的老年人能够从社会化监护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