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GDP为5在增长超出预期2%的情况下,A股继续**; 在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背景下,A股继续为A股; 在周边国家屡屡创下新高的当下,A股持续; 在管理层不断出台利好政策的情况下,A股继续**....
有观点认为,下行趋势的原因是再融资、量化交易、T+1交易模式、大股东甚至公共借贷等。 王律师没研究过这件事,不敢说出来。 但也有人认为,上市公司股东违反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和承诺,以再融资方式出借限售,确实涉嫌违规。 今天讨论的重点不是这个问题。
昨晚,我在手机上看到了一段刘继鹏教授的演讲片段,大致内容是刘教授从与前监管局局长刘某宇的交流中意识到,刘某宇不想***
打人都是吊死打人,我不让你吊死我,你怎么能打我? 刘教授说,“他(刘某宇)经常和我表达这个观点。 因此,当上证综指达到3200点时,监管部门下属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卖出**,引导市场**; 当上证综指跌至2800点时,监管部门下属的中证黄金公司将对指数进行指引。
换言之,如果监管部门认为市场指数高,会让其管理下的中证黄金公司选择卖出; 如果监管部门认为市场指数低位,会让其管理下的中证黄金公司选择**。 事实上,这相当于监管者在正负200点左右3000点左右,也就是7%左右的涨跌,监管者会运作,充当运动员来调整指数。 但其工作原理从未公布过。
我终于知道为什么这些年有数十场“3000点防御战”了。
从刘教授讲话中透露的信息来看,监管部门划定了股指的运行区间,看似是为了市场的平稳运行,但从国家经济运行的整体趋势来看,几十年来一直处于上行趋势。 作为经济晴雨表,如何能将其限制在上下振幅的7%? 监管机构控制股指运行区间的合法性是什么? 只是为了监管方便吗?
从监管局官网公布的16项主要职责来看,监管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检查、处置是其重点,均不涉及市场指标的控制。 换言之,监管者的角色并不包括稳定市场指数,更不包括为市场指数的运行划定波动范围。 这种对监管责任的理解,体现了“父亲”的关怀,却扭曲了市场,划定了指数运行区间,无异于操纵市场。
《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罪和操纵市场罪。 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一是“单独或者共谋集中经济利益、股权、地位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共同或者持续买卖的”。假设刘教授讲话中提到的原监管机构负责人刘某宇的观点属实,而隶属于监管机构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确实是这样运作的,只是没有公布,这难道不是“利用信息优势”买卖**吗?
在这一点上,我觉得问题真的很不寻常,因为监管机构或其公司涉嫌犯罪。 这是因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